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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中融投资案退赔工作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4-12-30 10:09
  • 来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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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粤03执907号、(2023)粤03执908号

  本院已对邓永健、叶建辉、何颖、杨志、范治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对李陈士标、盘轩岐、王文娜、黄荣辉、裴欣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23)粤03执907号、(2023)粤03执908号。为依法有序开展退赔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退赔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刑终659号刑事判决。

  本院(2019)粤03刑初771号、(2020)粤03刑初223号、(2020)粤03刑初402号刑事判决。

  二、退赔对象

  随案移送执行退赔人员清单认定的被害人。

  三、退赔原则

  统一退赔,退赔比例按照“个人退赔金额与全案退赔总金额比值”确定,具体领款金额详见附件一“中融投资”被害人本次可分得退赔金额明细(领款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点、四舍五入)。在案扣押、冻结的款项依法分别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物等变价后依法分别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依法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四、退赔款来源

  移送执行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款项及不动产、股权变价款。

  五、退赔方式

  银行转账,以待退赔被害人本人开设在境内银行的I类账户储蓄卡作为收款账户。

  六、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动,2025年1月30日截止。

  公民身份号码为18位的被害人收款信息需通过线上信息采集系统提交并确认。请及时以本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小程序“深圳移动微法院”,完成实名验证,进入“地方特色-涉众案件登记”板块填报个人领款信息(具体操作指引详见附件二)。已线上提交信息的,无需线下纸质邮寄。未完成信息确认的,无法收取退赔款项。

  公民身份号码为15位、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公司为主体的被害人收款信息需通过线下向本院书面邮寄材料(材料内容、邮寄方式、邮寄地址详见附件三)。

  被害人已死亡的,继承人应通过线下向本院邮寄继承公证、继承人身份证明、继承人银行卡信息、收款账户确认书等材料(详见附件三)。

  提交银行收款信息前,请确认银行账户不存在被冻结、被限制收款金额、休眠状态等无法收款情况,否则将无法收取款项。

  七、退赔款发放时间安排

  本院将于2025年2月6日起进行退赔款发放,发放金额为已执行到位的人民币2291336.93元。

  八、特别提示

  1、因涉案财产处置周期较长,请各被害人保持耐心,并注意防范各类诈骗。本院不会向被害人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

  2、系统暂不支持港澳台、外籍、公司法人类及前期未提供身份证号码的被害人线上填报领款信息;退赔资金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注册登记领取,如确因故本人无法注册登记的,须将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委托材料原件及联系电话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中国邮政向本院邮寄核实;

  3、因本案被害人名单及损失金额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予以确认,本院不再对不在被害人名单中或损失金额等问题予以答复;

  4、经核实被害人申报的收款账户信息无误的,本院将依法划付相关款项到各被害人申报的收款账户;

  5、因涉及被害人人数较多,划款持续时间较长,如划款材料有问题,工作人员会主动联系个人,未收到法院工作人员电话的,请耐心等待划款;

  6、各被害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本次退赔法院、公安、检察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提供短信验证码、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代管、交费等要求;

  7、对编造虚假信息进行资料核实、注册、登记、申报的,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马黎、庄钊豪

  联系电话:0755-86723031

  附件一:“中融投资”被害人本次可分得退赔金额明细

  附件二:涉众案件领款人信息采集指引(线上)

  附件三:需线下邮寄划款材料的情况

  附件四:收款账户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