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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大讲堂:非法集资常见形式
  • 发布时间:2023-03-17 10:45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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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如何提高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本期节目中,粤开证券投教基地黄韵老师,为大家普及相关金融知识,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分享。

  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黄老师指出该定义中明确了三个要点。一、“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黄老师指出,在《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中,一共有四类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第一类是设立互联网的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第二类是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其他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第三类,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方式吸收资金;
  第四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等等。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如何辨别非法集资?通过目前案发情况统计,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
  黄老师指出,高发的主要形式有九种。
  第一种是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第二种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第三种是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等方式非法集资。
  第四种是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第五种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或者以“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第六种是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例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来进行非法集资。
  第七种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第八种是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还有第九种是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在相关办案部门的统计中,比较重灾区的是在于防范意识较弱的老年人。他们金融知识相对缺乏、时间较为充裕,情感需求较高。因此,黄老师准备了三个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
  案件一:以养老投资为名的非法集资的活动
  今年1月份,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刊登的一则刑事裁定书,就披露了发生在上海的一起“养老型”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涉案金额超过了两亿元。
  被告人陈某自2014年开始,先后成立了海圈公司、上海爱来家园养老服务公司等,并担任法人,租借场地作为办公场所,然后雇佣业务员以组织老年人通过才艺比赛、旅游等等多种活动,吸引社会不特定的公众来参与。期间,陈某虚构投资养老院、果园,还有房地产等需要资金等事实,通过谎称可以支付或变相支付高额的利息且保本付息,通过业务员以上述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养老床位认购协议、股权认购合同等方式骗取了钱款。
  经过审计,上述公司共收取投资款2亿余元,其中部分用于兑付,其他约1.6亿余元在维护涉案公司的日常运营、支付员工工资等后,其实均未实际投入生产经营当中。
  2018年6月,陈某就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海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来进行非法集资,致投资人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黄老师提出,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提示大家,“养老服务”、“养老投资”是养老型非常典型的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法。本案被告人公开宣称的投资项目其实并无实际的产出,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归还本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相关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诈骗行为,也保护人民群众财产的合法权益。
  案件二:P2P非法募集资金诈骗案
  2013年12月到2018年7月,余某伙同张某、李某,先后在上海永利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名义运营“永利宝”“火理财”线上P2P的平台,采用广告宣传、电话推销等方式公开宣传,虚设借款标的以及虚构第三方担保,来夸大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并承诺年化收益率在6%至12%的高额收益作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间,余某等人非法募集资金超过99.32亿元,造成了约2.8万名被害人经济损失超过了12.77亿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人余某、张某等人集资诈骗案,其中对其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500万元;对涉案的另外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4年不等刑罚,并处以4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金。
  黄老师提出,通过这个案例提示大家的是,本案被告人通过广告、电话推销等渠道大肆地虚假宣传,承诺高额收益,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投资理财不要单方面相信企业的宣传,还要做实质性审核,即使有担保,其实担保企业本身也可能并没有这个担保能力,实质上就是一个穷光蛋为另一个穷光蛋来担保。
  案件三:韩某境外非法集资诈骗案
  黄老师说,这是一起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来进行的一个非法集资的案例。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韩某先后设立并实际控制了多个境外网络投资平台,被告人童某参与设立上述投资平台,并担任主要负责人。在此期间,被告人韩某、童某以给予投资人高额利息以及发展会员然后给予佣金的诱饵,在国内推广“外汇投资”、“原始股”等项目的名义,通过网站的广告、组织聚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来宣传,在国内发展代理商并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集资。
  被告人韩某、童某安排上述投资平台是通过网站链接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资金的代收代付,将非法集资的资金部分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收益等,其他资金自己来支配使用。2015年10月,被告人韩某、童某将投资平台以亏损破产为由关闭,逃避返还资金。
  经过审计,被告人韩某、童某向1761名集资参与人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达到8.5亿元,累计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本金及收益人民币达到了2.2亿元,那么至案发的时候,造成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6.3亿元本金无法返还。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为,被告人韩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的全部财产;被告人童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黄老师提出,通过这个案例提示大家的是,股票发行是受国家证券监督机构监管的融资行为。该案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发行原始股权,还有其他包括以外汇投资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黄老师提醒社会公众,投资理财要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等的正规的渠道,不能轻信身边的各种传言,不能盲目地追求高回报高收益,否则可能会误入骗局,资产付诸东流。
  黄老师提醒大家,对于普通人非常难去辨别真伪的项目,应该要保持一个谨慎的态度,不懂不碰,多问身边专业人士的意见,避免陷入圈套当中。
  非法集资的防范要点
  黄老师提出,防范非法集资要点有四。
  第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地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对于这种“高额回报”、“高额投资”、“高额收益”,然后“快速致富”的这种投资项目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受骗上当。
  第二,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我们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第三,增强理性的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危机。
  第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的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来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来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来执行,集资者如果还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来自行承担这个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了这个非法集资活动,其利益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所受到的损失就不能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来承担。
  黄老师提强调,当不慎遭遇非法集资活动时,千万不要慌张,遇事要冷静,及时向所在公安机关报案才是正确做法。
  《广东金融大讲堂》小名片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共同主办,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协办。由广东广播电视台股市广播与腾讯大粤网联合承办。通过《广东金融大讲堂》,让市民感受湾区金融最强脉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