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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大讲堂:别让您的保费成为非法集资的“资金池”
  • 发布时间:2023-03-17 10:4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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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业当中,非法集资有哪些形式?对于各种非法集资骗局应当如何拆解其中套路?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怎么避免保费落入非法集资的“资金池”,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和防范技巧?本期节目中,番禺区金融协会保险业专委会主任,同时也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总经理何兆华何总,将和大家一起分享解答。

  保险业当中的非法集资形式
  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其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第二种,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其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第三种,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其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警惕非法机构以“保险理财”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根据以上三种案件类型总结,何总用两个经典案例为大家介绍保险行业的非法集资活动。
  第一个案例当事人董向阳在某国有大型保险公司的支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自2003年以来,其利用支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虚构保险公司有好项目需要投资、为他人垫付保险费等理由,采取开具收据(加盖其伪造的保险公司印章)、借条等方式,承诺高额利息,骗取王某、何某等87人共计579万余元。董向阳所骗资金陆续用于支付借款本息、承担退保损失、购买彩票、房屋及个人挥霍。至案发,造成何某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86万余元。董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支付高额利息的方法,向不特定的对象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罪。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给广大群众一些提示,保险公司一般资金都较充足,没有向社会公众募资的需要,因此群众的轻信给某些职业素养不高的金融从业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投资者要多学习风险与保险知识,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轻信代理人口头宣传,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另外一个典型案例是“泛鑫保险骗局”,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擅自销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通过分期缴纳变一次性缴纳、高额佣金、佣金再投保等手段,保险代理公司形成一个连环“黑洞”,迅速做大保费规模,套取保险公司资金。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分别伙同原泛鑫保险顾问江杰和,原泛鑫保代运营总监谭睿以挂靠、收购等方式,先后实际控制了泛鑫保险、浙江永力和中海盛邦三家保险代理公司。上述保代以泛鑫模式运作,将20年期的保险产品虚构为年收益率10%左右的1~3年期的保险理财产品,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将骗取资金谎称为泛鑫保代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现。数据显示,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433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共计约 13亿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方式套取资金约10亿元;至案发,造成3000多名被害人实际损失约8亿元。2013年8月,泛鑫模式案发,陈怡被捉拿归案之后,谭睿等人于2013年9月 29 日被公安机关逮捕。在谭睿被逮捕前,其已离开泛鑫保代并筹集300万元资金,先后收购了睦友保代、裕景保代,并与原泛鑫保代创始成员之一的罗珺等三人共同成为两公司的股东。2013年1月至 2013年8月间,谭睿等人以睦友、裕景两公司的名义与8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由代理人向423名客户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计1.1亿元,造成客户实际损失1亿元。
  “泛鑫保险骗局”是一种日新月异的骗局方式,何总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一定要认识到,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什么?这个是保障以及储蓄型的,因此不大可能有高利息汇报,为此宣传的高额回报的理财产品,切记提高警惕,确保真实可靠。
  如何才能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何总指出,已有保险业务员通过挪用消费者资金参与非法集资的案件,这往往是保险业务员个人行为,而不是保险公司行为,消费者误信后损失严重。消费者一定要加强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防骗意识,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保险投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4%-5%左右,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合同履行相应承诺。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总结起来,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做到“三查、两配合”。
  “三查”:消费者可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银保监、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一方面,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同时,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假,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两配合”,即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消费者所交保费,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配合做好回访,购买分红、万能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银保监进行举报反映。
  不管是保险业还是其他行业,防范非法集资还有通用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何总指出,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主体责任,即要加强人员管理,承担人员管控的责任;也要要牢牢抓住风险防控的源头,承担风险管控的责任。定期组织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及时消除案件隐患;加强与银行、公安等外部单位的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大打击力度,建立起保险从业人员违规违法纪录共享和查询机制,防止人员流动重复作案。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要承担起投资风险教育、风险警示的义务,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普及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基础知识,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
  对于消费者平时会接触到的保险产品,如何购买可以更合心意,更加安全放心的保险产品,判别保险公司的何总建议有三点。
  先选公司,再选产品,怎么判别保险公司的好坏,购买保险产品如何可以更合心意、安全放心,何总提醒有三点需要注意。
  第一点,保费收入的规模、风险的评级,偿付能力。保费收入是能够体现保险公司规模的指标,从而从保费规模可以看出保险公司背景是否雄厚,也能一定意义上体现其被市场认可的程度。风险评估评级是指银保监会根据经营状况、财务报告等各个方面的评级,进行对保险公司的综合评级,同样能够反映保险公司的稳定程度。偿付能力包括核心的偿付能力和综合的偿付能力,衡量保险公司是否足够资金支持保险金给付,对消费者来说这个指标能够反映出保险公司的可靠性,偿付能力充足的公司更有能力进行赔款。
  第二点,选择保险产品。由于不同的保险具有不同的属性,它的保障功能也不同,所以保险条款一般采用专业的术语、法律术语较多,看起来非常复杂,所以消费者要做到根据自己的需求,了解想投保的保险的类别,仔细分析和比较相关险种的投保条件、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缴费方式和保单附属的功能,选择与自己风险保险需求大限度吻合的保险产品或保险组合产品。
  第三点,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和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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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栏目由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主办,由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协办,由广东广播电视台股市广播与腾讯大粤网联合承办。通过《广东金融大讲堂》,让市民感受湾区金融最强脉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