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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大讲堂:新《证券法》加大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力度
  • 发布时间:2023-03-17 10:5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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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形势下上市公司如何加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哪些信披违法违规案例值得警示?新《证券法》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违法活动的影响是什么?本期节目中,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鹏翔,通过三宗典型财务造假案件为大家进行解答分享。

  三宗典型财务造假案件的深度剖析
  在7月23日证监会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宜华生活、广东榕泰、中潜股份等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三起案件。首先,宜华生活涉嫌多年连续实施重大财务造假,2016年至2019年4年虚增利润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约90%以上,其中最高占比达到190%以上,接近2倍了。该案目前正处于事先告知阶段,证监会拟对该案违法主体合计罚款3,980万元,对宜华生活处以6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罚款930万元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250万至450万元不等的罚款并最高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系目前拟对上市公司信披违法罚款金额最高的案件。
  第二个案件是广东榕泰案。广东榕泰2018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构保理业务方式虚增利润5,500余万元,证监会决定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1,450万元,对广东榕泰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罚款330万元。广东榕泰案是三宗案件中唯一已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也是新证券法施行后,首单适用新证券法处罚的因财务造假导致信披违法的案件。
  第三案件是中潜股份案,中潜股份2019年虚增营业利润2,570余万元。该案目前也正处于事先告知阶段,和宜华生活一样,后续会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胡教授指出,在法治原则里的"法不溯及既往",意思是新法对原来生效之前的这些行为并不适用,只适用旧法。但是,信披案件处罚的对象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不是财务造假。简单来说,即使财务造假行为可能发生在旧《证券法》期间,但是因财务造假导致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披行为在新《证券法》正式施行之后,根据适用行为时的法律的原则,就需要对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适用新《证券法》进行处罚。
  胡教授提出,这三起案件有五大特点。一是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最长跨度4年;二是实际控制人核心决策、组织实施,主观恶性明显;三是造假手段复杂隐蔽,形式不断翻新,利用新型或复杂金融工具、跨境业务达成造假目的;四是财务造假伴生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五是三宗案件均处千万元以上的重罚,责任人罚款在百万元以上,相比旧证券法而言,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
  新《证券法》的突出变化
  胡教授介绍,7月6日中央公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这是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办、国办名义联合印发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该文件以高规格明确向市场传递出对证券违法行为“零容忍”的信号。在中办、国办《意见》公布后,证监会迅速对外通报一批证券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并强调打则“痛击筋骨”,绝不“挠痒痒”,让违法者“知疼”,不敢“再犯”。这一动作,充分彰显了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发布的《意见》和“零容忍”工作方针,不断加大对重大财务造假案件的打击力度,用足用好新《证券法》赋予的监管职权,积极净化资本市场生态,全面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
  胡教授提醒,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的成本,主要体现在极大地加重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处罚的上限来看,如对于上市公司发布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仅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现提高至一千万元,提高了16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原来最高仅可处以三十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也提高了16倍;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从处罚的下限来看,如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罚款起点金额从原来的三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百万元,提高了3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起点金额从原来三万元,提高至五十万元,提高了16倍;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罚款起点金额也是一百万元。
  新《证券法》的积极作用
  胡教授指出,新《证券法》的积极作用有两点。从宏观层面看,资本市场应是规范、透明的市场、是法治的市场,证券违法行为对资本市场具有极强的破坏力,不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净化资本市场,无法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信心,无法让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为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意义重要而深远。
  此外,从微观层面来看,大幅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诚信约束惩戒,能起到强化震慑效应,能有效地遏制证券违法行为,督促上市公司经营者、管理者忠实、诚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对公司、对社会应尽责任,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
  压实“关键少数”看门人责任的执法理念
  胡教授介绍,所谓证券市场的“关键少数”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是上市公司行为的实际决策者或“影子决策者”,是上市公司质量优劣的最关键因素。“关键少数”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会给上市公司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伤投资者的市场信心,破坏市场秩序。监管好“关键少数”,才能监管好市场。监管部门紧盯“关键少数”信披违规并及时作出监管反馈的动作,显示了对违规“零容忍”的态度。压实“关键少数”责任,有利于“关键少数”增强合规意识、打破侥幸心理,有利于建设、完善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胡教授提出,资本市场是大家共同的市场,除了上市公司外,还需要各类中介机构秉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共同关心呵护这个市场,共同营造可持续的发展生态。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在保荐质量、会计审计、合规审核、信用评级等方面发挥着专业把关的重要职责,这对于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有的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不到位,还有个别中介机构甚至沦为“放风者”和造假“帮凶”。新《证券法》同步加大了对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的机构的行政处罚力度,并明确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责任,有效推进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打造良好行业生态。
  新《证券法》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当投资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后,法律应有相应的救济制度,救济制度越完善,投资者权益越有保障,投资者对市场就越有信心。
  胡教授指出,新《证券法》对加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了进一步完善,其中最亮眼的一个制度安排,就是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一方面,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大幅度提高资本市场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扩大了投资者的保护范围,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加大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当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配套制度的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金融大讲堂》小名片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共同主办,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协办。由广东广播电视台股市广播与腾讯大粤网联合承办。通过《金融大讲堂》,让市民感受湾区金融最强脉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