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金融政策法规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7-17 17:55
  • 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浏览量:-
  • 【字体:    

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

  近年来,随着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攀升、地方债务逐渐增加,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发展,在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高风险甚至违规经营行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

  为整顿不良资产市场秩序,防止盲目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规范流程,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等有关规定,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从严把握,并对公司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全方位论证,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银保监会。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事前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法经营或有危及公司稳健运行、可能引发金融风险行为的,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监管措施。

  (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严重违法经营的,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撤销该公司参与本地区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资质,但应书面征求银保监会意见。达成一致意见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作出撤销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抄报银保监会,由银保监会予以公布。

  (五)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出具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抄报银保监会,由银保监会予以公布。

  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以市场化方式、法治化原则、专业化手段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以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主要经营目标。

  (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的不良资产应当符合真实、有效等条件,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不得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收购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正确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脱虚向实,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向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专营化发展,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探索拓展主营业务模式,积极参与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等机构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有效防控区域金融风险,服务地方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三、坚持问题导向,压实监管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规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履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责任,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包括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并督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一)在监管工作中,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坚持问题导向,通过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多种方式,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和化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风险。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现场检查、约谈、询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系统数据等方式,深入了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状况,分析、评价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状况,判断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现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有效监管。

  (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标准化水平,建立并完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和信息化监管平台,督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与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研究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措施。

  四、严守风险底线,治理市场乱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坚持严守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稳妥审慎的监管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不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的公司治理框架、完备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稳健的资本管理政策、制度及实施流程,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充分抵御各类风险。建立规范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足额计提风险损失准备。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遵循安全、合规的原则,积极有效降低杠杆率,谨慎选择融资渠道,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内部管理职责,规范披露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方式、途径、频率、对象等。同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重大事项信息。

  (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加大市场摸底与排查力度,避免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规或高风险经营,防止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导。

  五、鼓励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为充分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盘活地方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鼓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税收、资产处置、信贷支持、产业发展、司法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