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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9-05-15 17:25
  • 来源: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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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和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广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06号)的要求,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7号)、《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穗金融规〔2018〕7号)等文件的精神,安排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注重绩效,公开公平、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信息公开、监督和项目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管理、履行绩效管理职责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实现金融业稳定增长,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指标任务;加快聚集各类金融机构和人才、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培育特色金融产业;构筑高质量发展经济体系,提升全球金融资源配置能力,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在广州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二)奖励在广州设立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

  (三)补贴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

  (四)奖励新设股权投资机构;

  (五)补贴普惠金融项目;

  (六)奖励金融科技项目;

  (七)补贴金融研究机构和人才;

  (八)补贴金融发展环境建设项目;

  (九)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调整使用范围或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设立或调整支持事项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使用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

      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一级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或符合规定的个人。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报人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三)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人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条 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申报。申报人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

  (二)核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机构对具体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经集体研究确定;超出审查权限的项目,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和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编制下一年度发展资金预算。对未明确项目内容、具体使用单位及其安排额度的资金,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60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并向市财政部门备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规定将上述资金细化到具体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的申领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审查人员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申报人具有以下职责:

  (一)如实填报申请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二)规范资金管理使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按项目申报内容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就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开展年度自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反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于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的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有权拒绝其后续资金申请。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接受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如下: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分配情况、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