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省财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我省依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办法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含深圳市)。
第三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公开公正、突出重点、专款专用、防控风险。
第四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拨付;会同省金融办审核申报材料,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金融办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开展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评审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村金融加快发展。
第二章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涉农贷款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以优惠利率和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补贴数量核算。
(一)涉农贷款数量核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的统计标准,以上年度各季末涉农贷款平均余额计算。
(二)贷款损失数量核算。以上年度按贷款五级分类列入“损失”类、已向法院起诉且执行期已过、确实无法追收的贷款量计算。
(三)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度核算。
1.银担合作项下的贷款量、担保责任额度核算。以上年度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含)的实际贷款额、担保费率不超过1.5%(含)的实际担保责任额度计算。
2.银行机构直接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额度核算(不引入第三方担保)。以上年度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利率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含)的实际贷款量计算。
第八条 补贴标准。
(一)涉农贷款补助额,不超过涉农贷款核算量的2%,单一小额贷款公司此项补助上限为50万元(含)。
(二)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额,不超过贷款损失核算量的10%,单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风险补偿上限为30万元(含)。
(三)银行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直接提供贷款的补助额(不引入第三方担保),按贷款核算量的0.5%*贷款期数计算,单一银行机构(即省级、市级分行或法人机构,下同)此项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含)。(贷款期数=贷款月数/12,以12个月为1期,下同)
(四)银担合作项下的补贴额。银行机构按贷款核算量的0.25%*贷款期数计算补助,单一银行机构的此项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含);融资担保公司按担保责任额核算量的0.35%*担保期数计算补助,单一融资担保公司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含)。(担保期数=担保月数/12,以12个月为1期)
第九条 以上所列小额贷款公司、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各类补助或风险补偿,每年的总额度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当年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额为限。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贷款损失以及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的当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额度、涉农贷款核算总量、贷款损失核算总量以及融资、担保责任额度核算等因素,综合测算决定,每年有所浮动。
第三章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监管部门要求的统计标准,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核算其涉农贷款量、贷款损失量;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核算其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数量、融资担保责任额度。
第十一条 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或担保服务的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逐笔业务开展情况应到所在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备案;对未备案的可不受理其补贴申请。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于每年2月末前,填写《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一),连同申请报告,向县级监管部门申报补贴。
(二)县级监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出具初审意见,上报所在地级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出具复核意见。由市金融局填写《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二),连同申请报告,上报省金融办。
(四)省金融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各市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在收齐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填写《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三),送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对《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拨付补贴资金,并向省金融办抄报拨付情况。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于每年2月末前,填写《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四),连同申请报告,向市级金融局申报补贴。
(二)市级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出具初审意见,由市金融局填写《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五),连同申请报告,上报省金融办。
(三)省金融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各市上报的《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在收齐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填写《广东省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六)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对《广东省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机构(省级、市级分行或法人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总公司)拨付补贴资金,并向省金融办抄报拨付情况。
第四章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及其他各类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监管部门报送季度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监管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补贴资金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申报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不定期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上级相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或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应于每年3月末前将上年度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县级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内容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意见建议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表:一.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三.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四.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表
五.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六.广东省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