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设立、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地位与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立及其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其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份可依法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不得担任高级职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的定义及发行条件】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的种类】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登记违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所涉相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