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