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2年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第二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第三节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第三章 资本定义
第一节 资本组成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合格标准。第二节 资本扣除项
第三十二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第三节 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附属公司适用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附属公司直接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资本可以部分计入监管资本。第四节 特殊规定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该二级资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应当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第二节 权重法
第五十一条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第三节 内部评级法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并至少分为以下六类: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商业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第二节 标准法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0的规定分别计量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的资本要求,并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第三节 内部模型法
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1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第二节 基本指标法
第九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确认总收入。 n
∑(GIi*α)
i=1
其中:KBIA =————————————
n
第三节 标准法
第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以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3 9
KTSA ={∑Max[∑( GIi * βi),0 ]}/3
i=1 i=1
第四节 高级计量法
第一百零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可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选择操作风险计量模型。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确保银行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第二节 治理结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资本管理的首要责任,履行以下职责: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第四节 资本规划
第一百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应当综合考虑风险评估结果、未来资本需求、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资本规划应至少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目标。第五节 监测和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一节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 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是银监会审慎风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四十一条 银监会建立资本监管工作机制,履行以下职责:第三节 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一百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已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且评估程序达到本办法要求的,银监会根据其内部资本评估结果确定监管资本要求;商业银行未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或评估程序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银监会根据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确定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第四节 监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银监会有权对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项目 | 权重 |
1.现金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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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金 | 0% |
1.2黄金 | 0% |
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 | 0% |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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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 0% |
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 0% |
2.3对评级AA-(含A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 0% |
2.4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 20% |
2.5对评级A-以下,BBB-(含BB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 50% |
2.6对评级BBB-以下,B-(含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 100% |
2.7对评级B-以下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 150% |
2.8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 100% |
3.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 20% |
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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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 | 0% |
4.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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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 0% |
4.2.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 | 100% |
4.3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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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 | 20% |
4.3.2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 | 25% |
4.4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 | 100% |
4.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 100% |
5.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
|
5.1对评级AA-(含A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 25% |
5.2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 50% |
5.3对评级A-以下,B-(含B-)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 100% |
5.4对评级B-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 150% |
5.5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 100% |
5.6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债权 | 0% |
5.7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 100% |
6.对一般企业的债权 | 100% |
7.对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 | 75% |
8.对个人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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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 50% |
8.2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的部分 | 150% |
8.3对个人其他债权 | 75% |
9.租赁资产余值 | 100% |
1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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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 | 250% |
10.2 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 400% |
10.3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 400% |
10.4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 1250% |
11.非自用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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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并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非自用不动产 | 100% |
11.2 其他非自用不动产 | 1250% |
12.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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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 | 250% |
12.2其他表内资产 | 100% |
项目 | 信用转换系数 |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 | 100% |
2.贷款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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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 | 20% |
2.2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 | 50% |
2.3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 | 0% |
3.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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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未使用额度 | 50% |
3.2 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 | 20% |
4.票据发行便利 | 50% |
5.循环认购便利 | 50% |
6.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 | 100% |
7.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 | 20% |
8.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 | 50% |
9.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 | 100% |
10. 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 | 100% |
11.其他表外项目 | 100% |
自合约结算日起延迟交易 的交易日数 | 资本计提比例 |
4(含)个交易日以内 | 0% |
5至15(含)个交易日之间 | 8% |
16至30(含)个交易日之间 | 50% |
31至45(含)个交易日之间 | 75% |
46(含)个交易日以上 | 100% |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 种类 |
质物 | (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二)黄金; (三)银行存单;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八)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 (九)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十)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债券。 |
保证 | (一)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和商业银行; (二)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 (三)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 (四)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优 | 良 | 中 | 差 | |
财务状况 | ||||
市场形势以及竞争地位 | 市场上仅有少数直接或间接竞争者或项目在位置、成本或技术上具有实质性和持久性优势 市场中定位为顶级竞争者 市场需求较强并继续上升 | 市场上仅有少数直接或间接竞争者或项目在位置、成本或技术上具有稍强的优势,但该状况不会持久 市场中定位为一流竞争者 市场需求较强并稳定 | 项目在位置、成本或技术上不具有优势 市场中定位为一般竞争者 市场需求充分并稳定 | 项目在位置、成本或技术上比平均水平弱 无明显的市场定位 市场需求较差并持续下降 |
财务比率(例如:偿债保障比率(DSCR),贷款期保障比率(LLCR),项目期保障比率(PLCR)和债务/资本比率) | 相对于项目风险程度来说,财务比率优,经济前景非常看好 | 相对于项目风险程度来说,财务比率介于健康和一般之间,经济前景看好 | 相对于项目风险程度来说,财务比率符合标准 | 相对于项目风险程度来说,财务比率弱 |
压力分析 | 当经济和行业面临持续、严重的问题时,项目仍能偿还债务 | 当经济和行业面临一般问题时,项目能偿还债务。只有当经济发生严重问题时,项目才可能违约 | 项目易受经济周期中常见的负面影响,可能在正常的低谷期违约 | 如果情况不好转,项目可能违约 |
融资结构 | ||||
贷款持续期与项目持续期的对比 | 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大大超过贷款期限 | 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超过贷款期限 | 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超过贷款期限 | 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可能低于贷款期限 |
贷款分期偿还计划 | 债务本息分期均衡偿还 | 债务本息分期均衡偿还 | 债务本息分期均衡偿还,但有少部分到期一次性偿还 | 到期一次性偿还,或债务本息定期等额偿还,但有很大部分到期一次性偿还 |
政治、法律环境 | ||||
考虑项目类型和风险缓释之后的政治风险,包括风险转移 | 风险很低,可供使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优异 | 风险低,可供使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良好 | 风险不高,可供使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一般 | 风险很高,缺乏可供使用的风险缓释工具或其功能较差 |
政府的支持和项目在长期对国家的重要程度 | 项目(主要是出口导向型的)对国家具有重大战略性意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 项目对国家重要,政府支持程度较高 | 项目不具有战略意义,但毫无疑问对政府有利,政府可能未明确表示支持 | 项目对国家不重要,政府不支持或支持较弱 |
法律和监管环境的稳定性(法律变革的风险) | 长期稳定有利的监管环境 | 中期稳定有利的监管环境 | 能比较确定地预测监管环境的变化 | 项目可能受当前和未来的监管问题影响 |
遵照当地有关法律,获得所有必要支持和许可的程度 | 高 | 较高 | 一般 | 低 |
有关合同和抵质押品的强制执行力 | 合同和抵质押品能强制执行 | 合同和抵质押品能强制执行 | 即使存在若干非要害问题,合同和抵质押品仍能强制执行 | 合同和抵质押品强制执行方面存在要害问题尚未解决 |
交易特点 | ||||
设计和技术风险 | 技术和设计完全可靠 | 技术和设计完全可靠 | 技术和设计可靠——用强大的一揽子完工方案可缓解萌芽阶段的问题 | 技术和设计不可靠/存在技术问题和/或设计复杂 |
建设风险 | ||||
审批和选址 | 已获全部批件 | 一些事项尚待批准但获批可能性很大 | 一些事项尚待批准但审批程序明确,审批只是例行公事 | 尚未获得关键批件,审批并非例行公事,可能还要满足其他一些重要条件 |
建设合同类型 | 价格和日期都固定的总承包工程、采购及建设合同(EPC) | 价格和日期都固定的总承包工程、采购及建设合同 | 价格和日期都固定的总承包建设合同,有一家或一家以上的承包商 | 缺乏价格固定的总承包合同或合同不完整和/或存在与各承包商多方联络的问题 |
项目完成担保 |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充足且由金融实物资产支持以及/或财务实力雄厚的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完成担保 |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较多且由金融实物资产支持以及/或财务实力较强的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完成担保 |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适当且由金融实物资产支持以及/或财务实力较强的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完成担保 |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不足或缺乏金融实物资产的支持或项目完成担保较弱 |
承包商承建类似项目的业绩和财务实力 | 强 | 较强 | 中 | 弱 |
操作风险 | ||||
营运与维护(O & M)的范围和性质 | 完备的长期营运和维护合同,最好附带业绩激励条款,和/或营运和维护储备金账户 | 长期的营运和维护合同,和/或营运和维护储备金账户 | 不完备的营运和维护合同,或附带营运和维护储备金账户 | 缺乏营运和维护合同:缓释操作无法抵御高营业成本的风险 |
运营商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财务实力 | 很强,或者项目发起人承诺提供技术支持 | 较强 | 中 | 不强/弱,或者当地运营商受当局控制 |
承购风险(Off-take risk) | ||||
(a)存在照付不议(take-or-pay)合同或固定价格承购(fixed-price off-take)合同的情况下 | 承购方信誉卓著;合同终止条款完备;项目合同期限略微长于债务期限 | 承购方信誉良好;合同终止条款完备;项目合同期限长于债务期限 | 承购方信誉一般;合同对终止条款做一般规定;项目合同期限一般等于债务期限 | 承购方信誉较差;合同终止条款规定不全;项目合同期限不长于债务期限 |
(b)不存在照付不议合同或固定价格承购合同的情况下 | 项目产品即所产生的主要服务或商品在世界范围销售顺畅;即使市场价格增长率低于过去,产品也能按预定价格出售 | 项目产品即所产生的主要服务或商品在地区市场销售顺畅,即使市场价格增长率低于过去,产品也能按预定价格出售 | 商品销售范围有限且只能按比预定价格低的价格出售 | 项目产品只有一两个买家或者在有组织市场一般无法售出 |
供货商风险 | ||||
原材料(feed-stocks)价格、数量和运输风险;供货商的业绩和财务实力 | 与财务实力很强的供货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 与财务实力较强的供货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 与财务实力较强的供货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价格风险 | 与财务实力弱的供货商签订短期或长期供货合同,肯定存在一定程度的价格风险 |
储备风险(如自然资源开发) | 储备探明且已开发,并经独立方审计,在项目使用寿命期内超额满足需要 | 储备探明且已开发,并经独立方审计,在项目使用寿命期内超额满足需要 | 探明储备可在债务存续期满足项目需要 | 项目在某种程度上依赖潜藏或尚未开发的储备 |
不可抗力风险(战争、内乱、 自然灾害 等) | 风险缓释工具有效, 风险暴露的水平较低 | 风险缓释工具有效,风险暴露的水平较适中 | 风险缓释工具有效,一般防护 | 存在明显风险,不能完全缓释 |
项目发起人/债务人的实力 | ||||
发起人/债务人的业绩、财务实力和国别/行业经历 | 发起人/债务人业绩优秀,财务实力雄厚 | 发起人/债务人业绩良好,财务实力良好 | 发起人/债务人业绩一般,财务实力良好 | 发起人/债务人缺乏业绩或业绩值得怀疑以及/或财务实力微弱 |
发起人/债务人对项目的支持力度,例如有股权、所有权条款保障,有在必要时向项目补充注资的激励机制,以及其他相关交易 | 支持力度大 项目对发起人具有高度战略意义(核心业务—长期战略) 发起人/债务人对他人或相关交易的承诺效力较低或无承诺 | 支持力度较大 项目对发起人具有战略意义(核心业务—长期战略) 发起人/债务人对他人或相关交易有相对效力较高的承诺 | 支持力度一般 项目对发起人重要(核心业务) 发起人/债务人对他人或相关交易具有一些相对重要的承诺 | 支持有限 项目对发起人的长期战略或核心业务无关紧要 发起人/债务人对他人或相关交易的承诺极有可能影响当前项目 |
担保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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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账户权利分配 | 非常全面 | 全面 | 一般 | 差 |
抵质押物的质量、价值和流动性 | 对起动项目的全部资产、合同、批文和账户拥有手续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 抵质押物价值充足,交易活跃 | 对起动项目的全部资产、合同、批文和账户拥有手续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 抵质押物价值充足,具有交易先例 | 对起动项目的全部资产、合同、批文和账户拥有一般性的担保权益 抵质押物价值充足,能够进行交易 | 对贷款人几乎未提供担保,或抵押条款对银行不利 抵质押物价值充足,或不能进行交易 |
贷款人对现金流的控制(例如现金转账(cash sweep) 和独立第三方账户托管) | 好 | 较好 | 一般 | 差 |
合同条款的约束力(关于强制提前付款、递延付款、分期付款和红利限制等方面的强制规定) | 合同条款对此类项目约束力强 项目不再举借其他债务 | 合同条款对此类项目约束力较强 项目举借的其他债务非常有限 | 合同条款对此类项目约束力一般 项目举借的其他债务有限 | 合同条款对此类项目约束力弱 项目可能无限举借其他债务 |
储备基金(偿债、营运与维护、更新和重置、不可预见事件) | 储备基金覆盖期超过平均项目期 储备基金来源落实,全部都由现金或高评级银行出具的信用证组成 | 储备基金覆盖期等于平均项目期 所有储备基金来源都落实 | 储备基金覆盖期等于平均项目期 所有储备基金来源都落实 | 储备基金覆盖期低于平均项目期 储备基金来源于经营现金流 |
| 优 | 良 | 中 | 差 |
财务状况 | ||||
市场状况 | 需求旺盛且处升势 进入障碍大 对技术和经济前景变化不敏感 | 需求旺盛且稳定 存在进入障碍 对技术和经济前景变化有些敏感 | 需求一般且稳定 进入障碍有限 对技术和经济前景变化非常敏感 | 需求疲弱且不断下降 无进入障碍 易受技术和经济前景变化的负面影响,环境高度不确定 |
财务比率(偿债保障比率和贷款/价值比率) | 相对资产类型而言,财务比率健康。经济情况预测非常好 | 相对资产类型而言,财务比率健康/尚可。经济情况预测好 | 相对资产类型而言,财务比率一般 | 相对资产类型而言,财务比率过于冒险 |
压力测试 | 长期收入稳定 能够抵御经济周期中出现的严重压力情形 | 短期收入较好 能够抵御一些负面问题。只有出现严重压力情形才可能违约 | 短期收入不确定 现金流易受经济周期中常见的压力情形的不利影响。贷款可能在正常的经济低迷期违约 | 收入非常不确定 即使在经济正常的情况下,贷款也可能违约,除非情况发生好转 |
市场流动性 | 市场具有全球性 资产流动性高 | 市场具有全球性或区域性 资产流动性比较高 | 区域性市场且短期前景不利 流动性低 | 只有本地市场或前景不佳 流动性低或没有流动性 |
政治和法律环境 | ||||
政治风险,包括风险的转移 | 非常低,采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强大 | 低,采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较强 | 中等,风险缓释工具功能一般 | 高,缺乏风险缓释工具或功能差 |
法律和监管风险 | 司法环境有利于物品的收回和合同的强制执行 | 司法环境有利于物品的收回和合同的强制执行 | 司法环境总体来说有利于物品的收回和合同的强制执行,即使恢复过程可能较长和/或较难 | 法律和监管环境差或不稳定。司法制度使物品收回或合同的执行过程过长或不可能 |
交易特点 | ||||
与资产经济寿命相应的融资条款 | 完整的支付方案/最后一笔分期付款金额很小。无宽限期 | 最后一笔分期付款比较重要,但仍保持在适度的水平 | 最后一笔分期付款重要,有潜在的宽限期 | 偿还不利被罚款或最后一笔分期付款非常高 |
操作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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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许可 | 已获得全部批文,资产符合当前和可预见的稳健监管法规的规定 | 全部批文已获得或正待批复,资产符合当前和可预见的稳健监管法规的规定 | 大多数批文已获得或正待批复,资产符合当前和可预见的稳健监管法规的规定 | 在获得所有必要审批事项上存在问题。部分配置计划和/或营运计划可能需要修改 |
营运与维护合同的范围和性质 | 完备的长期营运与维护合同,最好配合合同履约激励措施和/或营运与维护储备金账户(如有需要) | 长期营运与维护合同和/或营运与维护储备金账户(如有需要) | 不完备的营运与维护合同或营运与维护储备金账户(如有需要) | 缺乏营运与维护合同:营运成本风险过高,风险缓释作用有限 |
营运商的财务实力、同类资产的管理业绩和对租赁期满资产的再次营销能力 | 业绩和再营销能力出众 | 业绩和再营销能力良好 | 业绩短、差,再营销能力不确定 | 业绩无或不为人知,缺乏资产再营销能力 |
资产特征 | ||||
与同一市场资产相比,配置、型号、设计和维修(如飞机的使用年限和型号)方面的情况 | 在设计和维修上拥有很强的优势,配置标准,物品符合上市流通要求 | 设计和维修中等偏上,配置标准,但可能存在非常有限的一些例外情况,物品符合上市流通需要 | 设计和维修一般,配置有些特殊,可能使物品在市场上流通受限 | 设计和维修差,资产接近经济使用寿命。配置非常特殊,物品的市场流动性差 |
转售价值 | 当前的转售价值大大高于债务价值 | 转售价值适度高于债务价值 | 转售价值略高于债务价值 | 转售价值低于债务价值 |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于经济周期的敏感程度 |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经济周期较不敏感 |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经济周期敏感 |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经济周期相当敏感 |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经济周期的敏感度非常高 |
发起人实力 | ||||
营运商的财务实力、同类资产的管理业绩和对租赁期满资产的再次营销能力 | 业绩和再营销能力出众 | 业绩和再营销能力良好 | 业绩短、差,再营销能力不确定 | 业绩无或不为人知,缺乏资产再营销能力 |
发起人的业绩和财务实力 | 发起人业绩出众,财力强盛 | 发起人业绩和财力优良 | 发起人业绩一般,财力优良 | 发起人业绩无或值得怀疑及/或财力微弱 |
担保安排 | ||||
资产控制 | 法律文件保障贷款人对资产或拥有此资产的公司实施有效控制(例如拥有材料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或租赁框架中包含此担保品) | 法律文件保障贷款人对资产或拥有此资产的公司实施有效控制(例如拥有材料完备的担保权益,或租赁框架中包含此担保品) | 法律文件保障贷款人对资产或拥有此资产的公司实施有效控制(例如拥有材料完备的担保权益,或租赁框架中包含此担保品) | 合同几乎未规定向贷款人提供担保,造成对资产丧失控制的风险 |
贷款人拥有的监控资产场所和状况的权利和手段 | 贷款人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监控资产的场所和状况(定期报告、检查的可能性) | 贷款人几乎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监控资产的场所和状况 | 贷款人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监控资产的场所和状况 | 贷款人仅能够有限监控资产的场所和状况 |
损害保险 | 向顶级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额高 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 向优质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额较高 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 向一般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额一般 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 向差的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额低 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
| 优 | 良 | 中 | 差 |
财务状况 | ||||
交易的超额担保程度 | 优 | 良 | 中 | 差 |
政治和法律环境 | ||||
国家风险 | 没有国家风险 | 有限的国家风险(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储备在境外离岸存放) | 有国家风险(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储备在境外离岸存放) | 国家风险高(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储备在境外离岸存放) |
国家风险的缓释措施 | 非常有力的缓释措施: 强有力的离岸机制 战略性商品 购买商实力一流 | 有力的缓释措施: 有离岸机制 战略性商品 购买商实力强 | 缓释措施一般: 有离岸机制 商品战略性较低 购买商实力一般 | 只有部分缓释措施: 缺乏离岸机制 非战略商品 购买商实力弱 |
资产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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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和易损程度 | 商品公开报价 可利用期货或场外市场工具套做保值 商品不易损坏 | 商品公开报价 可利用场外市场工具套做保值 商品不易损坏 | 商品非公开报价但有市场流动性 套做保值与否不确定 商品不易损坏 | 商品非公开报价,相对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而言,流动性受限 缺乏合适的套做保值工具 商品易损坏 |
发起人实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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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财务实力 | 相对于交易策略和风险而言非常强 | 强 | 一般 | 弱 |
业绩,包括辅助流程的管理能力 | 在有问题交易上经验丰富 操作成功和成本节约的业绩优 | 在有问题交易上经验够用 操作成功和成本节约的业绩良 | 在有问题交易上经验有限 操作成功和成本节约的业绩一般 | 总体业绩有限或不确定 成本和利润波动大 |
交易控制和保值政策 | 交易对手方选择、套做保值和监控标准严格 | 交易对手方选择、套做保值和监控标准适当 | 有交易经验,问题没有或很小 | 交易员有巨额损失交易记录 |
财务披露质量 | 优 | 良 | 中 | 财务披露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或不充分 |
担保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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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控制 | 贷款人拥有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在任何时间可视需要在法律上对资产行使控制权 | 贷款人拥有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在任何时间可视需要在法律上对资产行使控制权 | 在某一环节贷款人对资产的控制发生中断,凭借对交易流程的了解或第三方承担可缓释此中断问题 | 合同存在丧失资产控制权的风险。恢复可能有危险 |
损害保险 | 向顶级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额高 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 向优质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额较高 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 向一般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额一般 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 向差的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额低 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
| 优 | 良 | 中 | 差 | |||
财务状况 | |||||||
市场状况 | 目前项目类型和场所供需均衡 即将面市的竞争性房地产项目少于或等于需求预测 | 目前项目类型和场所供需均衡 即将面市的竞争性房地产项目大体等于需求预测 | 市场供需基本均衡 竞争性房地产项目即将面市,其他房地产处于计划中,项目设计和生产能力没有新项目先进 | 市场需求弱,何时改善达到均衡并不确定 项目租期届满后不易找到承租人。新的租赁条件不如现在的优越 | |||
财务比率和垫款比例 (DSCR适用于以出租为目的的房地产并且在建设阶段不适用,LTV适用于以出售为目的的房地产) | 相对房地产项目类型,偿债保障比率(DSCR)很高,贷款/价值比率(LTV)低。如果存在二级市场,按市场价认购 | 偿债保障比率(DSCR)和贷款/价值比率(LTV)良好。如果存在二级市场,按市场价认购 | 房地产的偿债保障比率(DSCR)恶化,价值下跌,导致贷款/价值比率(LTV)上升 | 房地产的偿债保障比率(DSCR)恶化严重,其贷款/价值比率(LTV)大大高于新贷款的最低标准 | |||
压力分析 | 房地产的资金来源、或有事项和负债配置可使其在面临严重的财务压力(如利率、经济增长)情况下履行偿债义务 | 房地产在面临持续的财务压力(如利率、经济增长)情况下能履行偿债义务。该房地产仅在面临严重经济问题时才可能违约 | 在经济下滑时,房地产收入将减少,降低其资本开支能力并增加了违约风险 | 房地产的财务状况趋紧,除非近期改善否则可能违约 | |||
现金流预测 | |||||||
(a)已完工、稳定的房地产项目 | 合同租期长且到期日分散 房地产租与信誉好的客户 房地产承租记录显示客户均到期续租 空置率低 费用(维修、保险、保安和财产税)可预测 | 房地产大部分合同租期长 承租户信誉各异 合同到期续租情况正常 空置率低 费用可预测 | 房地产大部分出租合同为中期 承租户信誉各异 合同到期续租情况一般 空置率一般 费用相对可预测但随收入变动 | 房地产出租合同期限不一 承租户信誉各异 合同到期原承租户很少续租 空置率高 吸引新租户的场地费用开支很高 | |||
(b)已完工但不稳定的房地产项目 | 租赁活动按计划开展或超出计划。项目近期将稳定 | 租赁活动按计划开展或超出计划。项目近期将稳定 | 多数租赁活动按计划开展,但是一段时期内项目不稳定 | 出租情况不如预期。尽管达到目标入住率,但收入不理想,导致现金流紧张 | |||
(c)在建项目 | 房地产在贷款存续期间已全部预租或预售给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承租人或买家 | 房地产已全部预租或预售给信誉好的承租人或买家 | 租赁活动按计划进行,但房地产可能没有预租 | 房地产因成本过高、市价下跌、承租人撤租或其他原因而恶化 | |||
资产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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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 房地产位于非常优越的地段,方便租户 | 房地产位于优越的地段,方便租户 | 房地产位置缺乏比较优势 | 房地产位置、配置、设计和维修存在问题 | |||
设计和条件 | 房地产因设计、配置和维修较好而受欢迎,远比新项目有竞争力 | 房地产的设计、配置和维修得当,设计和性能比新项目有竞争力 | 房地产的配置、设计和维修尚可 | 房地产的配置、设计或维修薄弱 | |||
在建房地产 | 建设预算保守,技术风险较低,承包商水平很高 | 建设预算保守,技术风险较低,承包商水平很高 | 建设预算够用,承包商水平一般 | 建设开支超出预算或项目技术风险过高而不切实际。承包商可能不合格 | |||
发起人/开发商实力 | |||||||
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财力和意愿 | 发起人/开发商提供大量现金用于建设或收购房地产 发起人/开发商资金充裕,直接负债及或有负债低 发起人/开发商的房地产位置分散,种类多样 | 发起人/开发商提供较多现金用于建设或收购房地产 发起人/开发商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在出现现金流短缺的情况下支持房地产建设 发起人/开发商的房地产位置分散 | 发起人/开发商提供资金不多或非现金 发起人/开发商财务实力中等或偏下 | 发起人/开发商支持房地产项目的能力不足,意愿不强 | |||
类似房地产项目的声誉和业绩 | 管理层富有经验,发起人资质出色 在类似项目上声誉佳、长期业绩好 | 管理层经验和发起人资质良好 发起人或管理层在类似项目上业绩好 | 管理层经验和发起人资质一般 管理层或发起人在类似项目上未发生过严重问题 | 管理层经验不足,发起人资质不合规格 管理层和发起人的问题曾导致房地产管理困难 | |||
与房地产业参与方的关系 | 与一流房地产租赁代理商等保持密切关系 | 与一流房地产租赁代理商等关系可靠 | 与租赁代理商和其他提供重要房地产服务各方之间保持适当关系 | 与租赁代理商和其他提供重要房地产服务各方之间关系不好 | |||
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 已全部到位 | 预计优于贷款到位 | 预计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 迟于贷款到位或无法到位 | |||
担保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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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性质 | 拥有手续完备的第一顺位留置权 | 拥有手续完备的第一顺位留置权 | 拥有手续完备的第一顺位留置权 | 贷款人的执行抵质权的能力受到限制 | |||
租金分配(长期出租 的房地产项目) | 银行已经获得租金分配,并掌握现租户的信息,如出租表单、项目租约的副本,以通知租户直接向贷款人缴纳租金 | 银行已经获得租金分配,并掌握现租户的信息,如出租表单、项目租约的副本,以通知租户直接向贷款人缴纳租金 | 银行已经获得租金分配,并掌握现租户的信息,如出租表单、项目租约的副本,以通知租户直接向贷款人缴纳租金 | 银行尚未获得租金分配,或未掌握用于向租户发通知的必要信息 | |||
保险覆盖面情况 | 适当 | 适当 | 适当 | 不合格 |
类别 | 发行主体外部评级 | 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计提比率 | |
政府证券 | AA-以上(含AA-) | 0% | |
A+ 至 BBB- (含BBB-) | 0.25% (剩余期限不超过6个月) | ||
1.00% (剩余期限为6至24个月) | |||
1.60% (剩余期限为24个月以上) | |||
BB+ 至 B-(含B-) | 8.00% | ||
B-以下 | 12.00% | ||
未评级 | 8.00% | ||
合格证券 | BB+以上(不含BB+) | 0.25% (剩余期限不超过6个月) | |
1.00% (剩余期限为6至24个月) | |||
1.60% (剩余期限为24个月以上) | |||
其它 | 外部评级为BB+以下(含)的证券以及未评级证券的资本计提比率为证券主体所适用的信用风险权重除以12.5,风险权重见本办法附件2。 |
票面利率不小于3% | 票面利率小于3% | 风险权重 | 假定收益率变化 |
不长于1个月 | 不长于1个月 | 0.00% | 1.00 |
1至3个月 | 1至3个月 | 0.20% | 1.00 |
3至6个月 | 3至6个月 | 0.40% | 1.00 |
6至12个月 | 6至12个月 | 0.70% | 1.00 |
1至2年 | 1.0至1.9年 | 1.25% | 0.90 |
2至3年 | 1.9至2.8年 | 1.75% | 0.80 |
3至4年 | 2.8至3.6年 | 2.25% | 0.75 |
4至5年 | 3.6至4.3年 | 2.75% | 0.75 |
5至7年 | 4.3至5.7年 | 3.25% | 0.70 |
7至10年 | 5.7至7.3年 | 3.75% | 0.65 |
10至15年 | 7.3至9.3年 | 4.50% | 0.60 |
15至20年 | 9.3至10.6年 | 5.25% | 0.60 |
20年以上 | 10.6至12年 | 6.00% | 0.60 |
| 12至20年 | 8.00% | 0.60 |
| 20年以上 | 12.50% | 0.60 |
时 区 | 时 段 | 同一区内 | 相邻区之间 | 1区和3区之间 |
1区 | 0-1个月 | 40% | 40% | 100% |
1至3个月 | ||||
3至6个月 | ||||
6至12个月 | ||||
2区 | 1至2年 | 30% | ||
2至3年 | ||||
3至4年 | ||||
3区 | 4至5年 | 30% | ||
5到7年 | ||||
7至10年 | ||||
10至15年 | ||||
15至20年 | ||||
20年以上 |
| 假定收益率变化 |
| 假定收益率变化 |
1区 |
| 3区 |
|
0-1月 | 1.00 | 3.6-4.3年 | 0.75 |
1-3月 | 1.00 | 4.3-5.7年 | 0.7 |
3-6月 | 1.00 | 5.7-7.3年 | 0.65 |
6-12月 | 1.00 | 7.3-9.3年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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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10.6年 | 0.6 |
2区 |
| 10.6-12年 | 0.6 |
1-1.9年 | 0.90 | 12-20年 | 0.6 |
1.9-2.8年 | 0.80 | 20年以上 | 0.6 |
2.8-3.6年 | 0.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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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头/ 信用保护卖方 | 空头/ 信用保护买方 | |
信用违约互换 | 一般市场风险 |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持有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多头 |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卖出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空头 |
特定市场风险 | 视为持有信用参考实体多头,如为合格证券的情况,则视为持有互换风险暴露 | 视为持有信用参考实体空头,如为合格证券的情况,则视为卖出互换空头 | |
总收益互换 | 一般市场风险 |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持有信用参考实体多头,及卖出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空头 |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卖出信用参考实体,及持有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多头 |
特定市场风险 | 视为持有信用参考实体多头 | 视为卖出信用参考实体空头 | |
信用联系票据 | 一般市场风险 | 视为持有票据发行方多头 | 视为卖出票据发行方空头 |
特定市场风险 | 视为持有票据发行方以及信用参考实体多头,如为合格证券的情况,则视为持有票据发行方多头 | 视为卖出信用参考实体空头,如为合格证券的情况,则视为卖出票据发行方空头 | |
首次违约信用互换 | 一般市场风险 |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持有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多头 |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卖出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空头 |
特定市场风险 | 视为持有所有参考实体多头,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以可能的最大支出作为上限,如为合格证券的情况,则视为持有信用衍生品多头 | 视为卖出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最高的参考实体空头(针对风险暴露),或视为卖出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最低的信用参考实体空头(针对对冲头寸) | |
第二次违约信用互换 | 一般市场风险 |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持有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多头 |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卖出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空头 |
特定市场风险 | 视为持有所有参考实体多头,但不包括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最低的信用参考实体多头,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以可能的最大支出作为上限,如为合格证券的情况,则视为持有信用衍生品多头 | 视为卖出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最高的参考实体空头(针对风险暴露),当存在首次违约保护的情况下,视为卖出第二个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最低的信用参考实体空头,或当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最低的信用参考实体已发生违约的情况下,视为卖出信用参考实体空头(针对对冲头寸) |
分区 | 过去250个交易日的返回检验突破次数 | 资本附加因子 |
绿区 | 少于5次 | 0.00 |
黄区 | 5次 | 0.40 |
6次 | 0.50 | |
7次 | 0.65 | |
8次 | 0.75 | |
9次 | 0.85 | |
红区 | 10次或以上 | 1.00 |
项目 | 内容 | |
1 | 利息收入 |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贷款、投资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等 |
2 | 利息支出 |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客户存款利息支出、其他借入资金利息支出等 |
3 | 净利息收入 | 1-2 |
4 | 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5 | 净交易损益 | 汇兑与汇率产品损益、贵金属与其他商品交易损益、利率产品交易损益、权益衍生产品交易损益等 |
6 | 证券投资净损益 | 证券投资净损益等,但不包括:银行账户“拥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 |
7 | 其他营业收入 | 股利收入、投资物业公允价值变动等 |
8 | 净非利息收入 | 4+5+6+7 |
9 | 总收入 | 3+8 |
1级目录 | 2级目录 | 业务种类示例 |
公司金融 | 公司和机构融资 | 并购重组服务、包销、承销、上市服务、退市服务、证券化,研究和信息服务,债务融资,股权融资,银团贷款安排服务,公开发行新股服务、配股及定向增发服务、咨询见证、债务重组服务、财务顾问与咨询,其他公司金融服务等。 |
政府融资 | ||
投资银行 | ||
咨询服务 | ||
交易和销售 | 销售 | 交易账户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自营贵金属买卖业务、自营衍生金融工具买卖业务、外汇买卖业务、存放同业、证券回购、资金拆借、外资金融机构客户融资、贵金属租赁业务、资产支持证券、远期利率合约、货币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远期汇率合约、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远期结售汇、债券投资、现金及银行存款、中央银行往来、系统内往来、其他资金管理等。 |
做市商交易 | ||
自营业务 | ||
资金管理 | ||
零售银行 | 零售业务 | 零售贷款、零售存款、个人收入证明、个人结售汇、旅行支票、其他零售服务。 |
私人银行业务 | 高端贷款、高端客户存款收费、高端客户理财、投资咨询、其他私人银行服务。 | |
银行卡业务 | 信用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收单、其他银行卡服务。 | |
商业银行 | 商业银行业务 | 单位贷款、单位存款、项目融资、贴现、信贷资产买断卖断、担保、保函、承兑、委托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不动产服务、保理、租赁、单位存款证明、转贷款服务、担保/承诺类、信用证、银行信贷证明、债券投资(银行账户)、其他商业银行业务。 |
支付和结算〔注〕 | 客户 | 债券结算代理、代理外资金融机构外汇清算、代理政策性银行贷款资金结算、银证转账、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汇票、代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清算、支票、企业电子银行、商业汇票、结售汇、证券资金清算、彩票资金结算、黄金交易资金清算、期货交易资金清算、个人电子汇款,银行汇票、本票、汇兑、托收承付、托收交易、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
代理服务 | 托管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QFII托管、QDII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其他各项资产托管、交易资金第三方账户托管、代保管、保管箱业务、其他相关业务。 |
公司代理服务 | 代收代扣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贷款、代理财政授权支付、对公理财业务、代客外汇买卖、代客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买卖贵金属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收税款、代发工资、代理企业年金业务、其他对公代理业务。 | |
公司受托业务 | 企业年金受托人业务、其他受托代理业务。 | |
资产管理 | 全权委托的资金管理 | 投资基金管理、委托资产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其他全权委托的资金管理。 |
非全权委托的资金管理 | 投资基金管理、委托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管理、其他全权委托的资金管理。 | |
零售经纪 | 零售经纪业务 | 执行指令服务、代销基金、代理保险、个人理财、代理投资、代理储蓄国债、代理个人黄金业务、代理外汇买卖、其他零售经纪业务 |
其他业务 | 其他业务 | 无法归入以上八个业务条线的业务种类。 |
1级目录 | 简要解释 | 2级目录 | 3级目录 | 编号示例 |
内部欺诈 | 故意骗取、盗用财产或违反监管规章、法律或公司政策导致的损失,此类事件至少涉及内部一方,但不包括歧视及差别待遇事件 | 行为未经 授权 | 故意隐瞒交易 | 1.1.1 |
未经授权交易导致资金损失 | 1.1.2 | |||
故意错误估价 | 1.1.3 | |||
其他 | 1.1.4 | |||
盗窃和欺诈 | 欺诈/信用欺诈/不实存款 | 1.2.1 | ||
盗窃/勒索/挪用公款/抢劫 | 1.2.2 | |||
盗用资产 | 1.2.3 | |||
恶意损毁资产 | 1.2.4 | |||
伪造 | 1.2.5 | |||
支票欺诈 | 1.2.6 | |||
走私 | 1.2.7 | |||
窃取账户资金/假账/假冒开户人/等等 | 1.2.8 | |||
违规纳税/故意逃税 | 1.2.9 | |||
贿赂/回扣 | 1.2.10 | |||
内幕交易(不用本行的账户) | 1.2.11 | |||
其他 | 1.2.12 | |||
外部欺诈 | 第三方故意骗取、盗用财产或逃避法律导致的损失 | 盗窃和欺诈 | 盗窃/抢劫 | 2.1.1 |
伪造 | 2.1.2 | |||
支票欺诈 | 2.1.3 | |||
其他 | 2.1.4 | |||
系统安全性 | 黑客攻击损失 | 2.2.1 | ||
窃取信息造成资金损失 | 2.2.2 | |||
其他 | 2.2.3 | |||
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事件 | 违反劳动合同法、就业、健康或安全方面的法规或协议,个人工伤赔付或者因歧视及差别待遇事件导致的损失 | 劳资关系 | 薪酬,福利,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安排 | 3.1.1 |
有组织的工会行动 | 3.1.2 | |||
其他 | 3.1.3 | |||
环境安全性 | 一般性责任(滑倒和坠落等) | 3.2.1 | ||
违反员工健康及安全规定 | 3.2.2 | |||
劳方索偿 | 3.2.3 | |||
其他 | 3.2.4 | |||
歧视及差别待遇事件 | 所有涉及歧视的事件 | 3.3.1 | ||
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事件 | 因疏忽未对特定客户履行份内义务(如诚信责任和适当性要求)或产品性质或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失 | 适当性,披露和诚信责任 | 违背诚信责任/违反规章制度 | 4.1.1 |
适当性/披露问题(了解你的客户等) | 4.1.2 | |||
未尽向零售客户的信息披露义务 | 4.1.3 | |||
泄露隐私 | 4.1.4 | |||
强制推销 | 4.1.5 | |||
为多收手续费反复操作客户账户 | 4.1.6 | |||
保密信息使用不当 | 4.1.7 | |||
贷款人责任 | 4.1.8 | |||
其他 | 4.1.9 | |||
不良的业务或市场行为 | 垄断 | 4.2.1 | ||
不良交易/市场行为 | 4.2.2 | |||
操纵市场 | 4.2.3 | |||
内幕交易(用本行的账户) | 4.2.4 | |||
未经有效批准的业务活动 | 4.2.5 | |||
洗钱 | 4.2.6 | |||
其他 | 4.2.7 | |||
产品瑕疵 | 产品缺陷(未经许可等) | 4.3.1 | ||
模型错误 | 4.3.2 | |||
其他 | 4.3.3 | |||
客户选择,业务推介和风险暴露 | 未按规定审查客户信用 | 4.4.1 | ||
对客户超风险限额 | 4.4.2 | |||
其他 | 4.4.3 | |||
咨询业务 | 咨询业务产生的纠纷 | 4.5.1 | ||
实物资产的损坏 | 实体资产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丢失或毁坏导致的损失 | 灾害和其他事件 | 自然灾害损失 | 5.1.1 |
外力(恐怖袭击、故意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 | 5.1.2 | |||
信息科技系统事件 | 业务中断或系统失灵导致的损失 | 信息系统 | 硬件 | 6.1.1 |
软件 | 6.1.2 | |||
网络与通信线路 | 6.1.3 | |||
动力输送损耗/中断 | 6.1.4 | |||
其他 | 6.1.5 | |||
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 交易处理或流程管理失败和因交易对手方及外部销售商关系导致的损失 | 交易认定,执行和维护 | 错误传达信息 | 7.1.1 |
数据录入、维护或登载错误 | 7.1.2 | |||
超过最后期限或未履行义务 | 7.1.3 | |||
模型/系统误操作 | 7.1.4 | |||
账务处理错误/交易归属错误 | 7.1.5 | |||
其他任务履行失误 | 7.1.6 | |||
交割失误 | 7.1.7 | |||
担保品管理失效 | 7.1.8 | |||
交易相关数据维护 | 7.1.9 | |||
其他 | 7.1.10 | |||
监控和报告 | 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 | 7.2.1 | ||
外部报告不准确导致损失 | 7.2.2 | |||
其他 | 7.2.3 | |||
招揽客户和文件记录 | 客户许可/免则声明缺失 | 7.3.1 | ||
法律文件缺失/不完备 | 7.3.2 | |||
其他 | 7.3.3 | |||
个人/企业客户账户管理 | 未经批准登录账户 | 7.4.1 | ||
客户信息记录错误导致损失 | 7.4.2 | |||
因疏忽导致客户资产损坏 | 7.4.3 | |||
其他 | 7.4.4 | |||
交易对手方 | 与同业交易处理不当 | 7.5.1 | ||
与同业交易对手方的争议 | 7.5.2 | |||
其他 | 7.5.3 | |||
外部销售商和供应商 | 外包 | 7.6.1 | ||
与外部销售商的纠纷 | 7.6.2 | |||
其他 | 7.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