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年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