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的发展,规范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50%的出资人。第七条所称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