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5〕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和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特殊的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粤府〔2005〕1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保险业充分发挥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和独有的经济补偿功能,努力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广东建设经济强省和金融大省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省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保险业总资产仅占全省金融业总资产的3%,保险深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当前,我省正处于社会转型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加快保险业发展,不仅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经济运行的风险成本,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还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及风险防范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和促进我省保险业发展,加快发展财产、人身保险和商业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再保险市场,努力提高我省保险业发展水平。
二、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优化结构为主线,以服务地方为宗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防范风险为重点,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进广东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现代保险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我省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
加快保险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保费规模超过1000亿元,力争达到1100亿元,保险业务规模继续保持在全国的领先地位;保险深度超过3%,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保险密度比2005年翻一番,达到1000元;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保障水平,使保险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20年,努力使我省保险业保费规模超过5000亿元,力争达到5500亿元,形成主体齐全、产品丰富、覆盖面广、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监管有效、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使保险业成为我省金融和服务业的重要支柱。
三、完善发展布局,深化改革创新,做大做强广东保险业
(一)加快培育保险市场主体,推进区域保险中心建设。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引导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的资本在省内投资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加快引进和设立经营农业保险、企业年金、健康保险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积极支持国内外保险公司在粤设立分支机构,促进我省保险业不断向专业化、技术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要大力发展和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培育一批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增强保险市场运行效率和活力。要合理开发各类保险资源,在加快发展中调整结构,在结构调整中实现快速发展。大力支持广州、深圳加快发展保险市场,把两地建成带动全省、辐射华南、面向东南亚的区域性保险中心。广州、深圳要制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吸引各类保险机构入驻发展,协调保险业与银行、证券、信托等其他金融业的发展,加强保险业与法律、会计、咨询等其他服务业的合作,增强区域性保险中心的集聚效应。
(二)提升珠三角保险业发展水平,加快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保险业发展步伐。要充分发挥广州、深圳的龙头带动作用,积极整合珠三角区域保险资源,不断完善保险服务网络,初步建立珠三角保险业服务带。围绕电子工业、汽车产业、化工行业、轨道交通等重大产业建设,提高财产险保障水平;围绕区域人民生活质量迅速提高、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目标,提高人身险保障水平,从而促进提升珠三角保险业服务水平。同时,要继续扩大珠三角对东西两翼、粤北地区的辐射,不断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对经济发展处在中等水平的地区,围绕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等目标,实施“追赶型”发展模式,加快市场开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围绕逐步解决人民群众基本养老、医疗和防范农业灾害损失等目标,实施“跨越式”发展模式,增强风险保障意识。
(三)大力发展县域保险,努力拓宽保险覆盖面。各地要加大县域保险市场主体建设,促进市场竞争,加快县域保险发展步伐。加强对县域保险发展的引导和政策支持,在行政服务、产品备案、机构审批和销售资格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鼓励保险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县域保险业务,推行县域保险业务试点,引导保险企业根据多层次、多样化保险需求,加大产品开发力度,积极拓宽覆盖面:一是要在大力开发适合城市生产建设和城镇居民生活的保险产品的同时,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农业、农民特点的保险产品。二是要服务于解决“三农”问题,进行农业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试点,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农民的保障程度。三是要服务于工业生产,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促进工业生产、商业流通和服务消费。四是要服务于内外贸易,充分利用货物运输、出口信用等保险服务手段支持内外贸易发展。五是要服务于成长型中小企业,通过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服务,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六是要服务于基础建设,通过风险保障和资金融通,促进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产业建设。七是要服务于社会稳定,大力发展公众责任和意外、医疗、养老等保险,积极参与企业年金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四)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各地要积极支持配合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企业,以建立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到位、效益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为目标,进一步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公司内控管理,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健全经营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建立科学决策管理体系,增强保险业防范风险等核心能力。要积极稳妥扩大我省保险业对外开放,支持外资依照有关规定在我省投资设立综合性和专业性保险公司,探索建立粤港澳保险业定期联络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借鉴国际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机制,促进我省保险业的创新和发展。
(五)加快推进经营机制创新,全面推进保险人才战略。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企业进行机制创新,拓宽经营管理思路,探索激励与约束相制衡的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率。要建立发现、培养、吸引、留住、激励保险人才和保障保险人才有序流动的有效机制,努力营造鼓励保险人才创业的环境;要以人为本,坚持“业内培养与业外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教育培训,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要逐步建立保险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逐步建立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平台,完善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
(六)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引导保险企业加强服务创新,丰富服务内涵,扩大服务领域,研究制订统一规范、社会容易接受的保险服务标准,进一步完善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服务需求。
四、完善和强化监管,加强保险诚信和安全建设
(一)完善强化保险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各地要大力支持我省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辖区保险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能,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及时宣传监管政策,反馈保险市场动态,做好抓监管、促发展工作。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大市场整顿规范力度,防范打击恶性竞争和欺骗误导行为,进一步打击地下非法保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业务监管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支持和协助依法查处保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保险诚信和区域市场安全建设,切实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加快推动保险诚信建设,加强保险诚信宣传,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完善保险诚信评价体系,强化失信惩戒体制,支持构筑社会诚信体系;参照《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粤府办〔2003〕18号),支持保险企业实施保险品牌战略,以名牌战略为先导,推进保险诚信建设。要以防范和化解区域保险风险为目的,支持保险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自律作用,推动完善公司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风险防范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保障保险市场安全运行,共同建设风险水平低、服务程度高、政府依法行政、监管科学有效、社会信用良好的广东保险市场,确保投保安全,切实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五、加强协调沟通,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保险知识,努力掌握保险业发展特点和规律,支持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各地政府及金融服务、政策研究、发展改革、工商、税务、公安、统计、司法、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解决保险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共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要和保险监管机构、保险企业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了解掌握保险监管政策和市场动态,并根据保险业特点,加强保险宣传,创造条件推广普及保险知识,促进全社会增强风险和保险意识;要充分尊重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防止发生不当干预和越权检查,提升公共行政服务水平。
(二)制订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保险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和主要措施,并出台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抓紧研究和推进公众安全和高危特殊行业强制保险;支持保险企业开拓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和农业保险,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试点。条件许可的中心城市,应制订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具体办法,由地方财政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对新设立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地区总部,给予资金奖励或补贴,并在户籍随迁、子女教育、因公出入境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保险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保险企业及营销员税负,共同为我省保险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金融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