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广东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粤府[2006]1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大力推进广东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广东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保险是金融体系、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表明,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广东是我国现代保险业的发源地。近年来,广东省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保费收入等主要指标位居全国首位,保险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保险功能作用显现,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但是,广东省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与广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大力推进广东省保险业改革发展,充分挖掘发展潜力,发挥其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广东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6〕23号文件,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注重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扶持政策,开展各项试点;注重创新监管手段,促进有效监管,防范经营风险;注重提升队伍素质,切实推进诚信建设;注重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率先建立起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综合竞争力较强的现代保险业,努力成为我国保险业改革、创新、发展的排头兵,更好地为广东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推进广东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原则是:坚持科学发展,切实转变增长方式;坚持全面发展,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坚持创新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坚持健康发展,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坚持协调发展,建设和谐保险文化。
二、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将农业保险制度作为政府支农方式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成立省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制订农业保险发展规划。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发展实际的农业保险制度,将加快农业保险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内容。
抓紧研究制订立足于补偿自然灾害损失、提高农户灾后复产能力为主的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在佛山、茂名、肇庆、云浮等地开展政府引导、商业化运作的多种形式农业保险试点。积极引进国内外农业保险机构,引导和支持工商业、农业等龙头企业发起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组织。支持在渔船船东互保基础上发展渔业保险。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补助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启动和杠杆作用,建立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机制。
探索建立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研究农业保险补贴的品种、方式以及比例,重点对广东省分布范围广、产量大、与国民经济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稻谷、水果、烟叶、林木等农作物保险、禽畜养殖保险、渔业保险进行政策和资金扶持。逐步建立广东省农业生产及灾害损失信息数据库,完善农业保险基准费率和财政补贴标准。
建立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生产结构调整、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等措施相挂钩的利益诱导机制,推动农户积极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联户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统一投保给予适当补贴。
支持保险机构大力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探索由财政统一出资投保的农房统保制度试点。
三、加快发展商业养老、意外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大力发展个人、团体商业养老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员工养老保障计划。扩大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商业养老服务保障,鼓励城乡居民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探索对个人、团体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有关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进一步拓展企业年金市场,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积极探索各类商业养老和意外保险试点,关注弱势群体利益。建立完善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商业养老产品,研究出台支持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家庭投保商业养老产品的办法。鼓励保险机构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缴费金额低、保障水平适度、赔付便利的商业保险保障。大力推行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发展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低保费、广覆盖的学生风险保障体系。积极探索贷款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大农村综合金融服务力度。
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积极发展健康保险。统一规范保险机构参与城镇补充医疗保险的流程和方式,大力发展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方式。加强重大疾病保险等产品的开发和管理,积极发展门诊医疗、高额医疗费用等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在粤试点投资医疗机构。研究制定保险机构查阅被保险人医疗资料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定点医院制度及其诚信评价体系。
四、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广东建设
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广东省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价格杠杆作用,提升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平安广东建设。鼓励全社会通过商业保险分散和化解风险,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重点基础建设和大型项目立项时,业主单位应当进行风险专题论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风险管理和转移。支持各类大中型企业通过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理。支持保险企业进入事故现场及时开展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保险企业要在责任范围内及时预付赔款,支持灾后恢复生产生活。
立足市场运作,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在高危行业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探索保险企业参与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管理的方式,逐步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试点,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在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产运储、建筑施工、海洋捕捞、爆炸爆破等高危行业和领域推行强制雇主责任保险试点。在大型商场、娱乐服务、公共交通、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大型活动等场所推行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在高污染风险行业和环保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支持保险企业积极发展公司董事、执业医生、律师、会计师等新型责任保险。鼓励医院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化解医患纠纷。引导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投保相关产品责任保险。探索通过统一投保方式推广校园、物业等责任保险。
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推动相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机动车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会同保险部门推行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交通主管部门应完善对执行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投保道路旅客及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营运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对拒不投保的运输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应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保险部门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宣传推介工作,对未按规定投保者,应暂缓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运人责任等强制保险,有关部门要会同保险部门建立完善与安全记录、风险管理状况相挂钩的费率形成机制,逐步在广东省范围内规范相关强制保险的费率和理赔服务标准。
做好广州2010年亚运会的相关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亚运会顺利举办。
五、推进保险业创新和改革开放,全面提升服务和发展水平
充分发挥保险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积极作用,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大力推进保险创新。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等创新基地发展高科技保险业务,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促进创新产品生产与创新技术推广应用。探索创新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支持配合自主创新融资工作。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险,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创新养老保障方式。推进外币保单创新,进一步发展外汇保险。探索建立海外风险预警救助体系,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支持广东省外向型经济进一步做大做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大力发展网络、电话等新型销售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升保险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开展综合经营创新试点,开创保险与银行、证券合作的新方式和新领域。
加大创新引导力度,制定创新指引,完善创新机制,提高保险业创新能力。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推进市场细分化、产品差异化、服务标准化、条款通俗化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广泛的风险管理服务。推动保险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权、期权激励机制,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增长方式。支持保险机构实施管理架构和服务体系改革,科学制定承保、理赔流程规范,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
大力完善广东省保险组织体系,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引导和鼓励各类资本尤其是大中型企业投资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在中心城市设立专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支持保险企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经营机构。统筹珠江三角洲地区、东西两翼以及粤北山区保险业发展,推进广州市保险综合经营试点,支持深圳市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加大对粤东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险支持力度,为各地区产业发展与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全面服务。
充分发挥广东地缘优势,落实CEPA协议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积极吸引外资保险企业和金融集团在粤设立经营机构或区域总部。进一步完善粤港澳地区的保险监管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支持相关国际性保险论坛在粤举办,促进省内外保险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交流。
六、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要求,探索以成立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入股等多种形式,推进商业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拓宽商业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积极探索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途径,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市场规则参与投资省内重点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欠发达地区建设。对商业保险资金进入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鼓励商业保险资金参与省属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结构调整。积极开展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等地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广东省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支持商业保险资金以多种形式进行境外投资。探索商业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房地产等不动产领域。
七、加强诚信建设和有效监管,积极防范化解风险
支持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将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等纳入统一管理,逐步完善从业人员和有关投保人的信用档案;制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
支持保险监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监管指引,创新保险监管手段,改进监管方式,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督促保险机构强化内控管理,建立健全保险机构内审责任人制度。支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严肃查处保险市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
加强省、市两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在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委员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逐步规范省内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组织形式,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将其纳入统一保险监管,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按照偿付能力、治理结构、市场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广东省内保险机构风险防范指标体系和保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预警分析和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与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重点推进信息交流,防范跨系统金融风险,构筑防范化解区域金融保险业风险的综合体系。
八、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制订完善保险业改革发展规划,将保险产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考虑。把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运用保险手段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农业、养老、责任和健康等保险业务,积极探索和落实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探索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保障体系。加大对保险营销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广州、深圳等具备条件的中心城市,要积极制订和落实优惠政策,规划建立金融保险商务区,通过政策扶持和补贴等方式,吸引保险机构、资金、人才聚集,加快建设区域性保险中心。
加强地方保险法制建设。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地方立法权限,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形式,逐步推进高危行业、公共场所等强制保险试点,加快推行农业保险、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的地方立法,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进一步普及现代保险知识,提高全社会风险和保险意识。把现代保险知识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常规学习培训内容。鼓励和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开设保险专业和课程,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高水平的保险研究和教育培训服务。教育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为中小学生编写《风险与保险科普知识》读物,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积极开展保险知识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在社会公众中宣传普及保险知识。
加强舆论引导,将保险宣传列入社会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防止不实炒作,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从全局高度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保险知识的学习,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增强运用保险手段的主动性,进一步完善与保险业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措施顺利推进落实。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相关协调和督促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金融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