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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14-06-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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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充分运用政策性金融工具和市场化手段,着力推动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着力推动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类金融组织协调发展,着力推动国际金融、科技金融、产业金融、农村金融和民生金融加快发展,发挥金融对珠三角地区转型升级和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驱动作用,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建设改革创新、竞争有序、监管适度、功能完善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努力为我省全面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水平明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金融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金融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9%,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粤东西北地区金融基础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面建成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成粤港澳紧密联系、在亚太地区具有较强集聚辐射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区域,建成与我省经济地位相适应的金融强省。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增强区域金融竞争力。

1.加快金融要素市场建设。积极争取筹建创新型期货交易所,加快大宗商品保税交割仓库、仓单串换市场、大宗商品场外市场清算平台建设,推进碳排放权现货市场试点工作,完善碳排放权现货市场制度设计,积极研究做好衍生品交易的制度设计安排。以市场化方式整合现有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全省统一的综合性产权交易平台。加快广州、前海、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股权交易中心发展,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等基础性制度建设,创新融资模式和扩大融资规模,培育机构投资者。创新发展区域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探索发展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等交易市场。(省金融办、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产权交易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我省现有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鼓励省内具备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加快改制上市,打造广东上市银行板块。支持省内银行、证券、期货、基金、保险和信托等法人金融机构在境内外开展兼并收购,拓宽业务领域和渠道。支持有条件的省属企业、社会资金参与农商行、城商行、农信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和改制。鼓励各级政府完善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探索发展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省金融办、国资委、财政厅、科技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金融业。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发展民营金融控股集团、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探索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推动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资金调剂、股权投资、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补充渠道,探索设立省级小额贷款公司综合服务平台。(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金融重大平台建设。省市联动共同推进广州、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和珠海横琴、深圳前海、广州南沙及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等重要金融聚集区建设。完善广州、佛山、东莞民间金融街对民间融资的规范引导功能,形成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民间融资价格指数。支持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在发展金融后援服务基础上逐步拓展金融中前台服务功能,支持中山、清远等市发展金融后援服务产业,打造现代金融后援服务基地。(省金融办、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有力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1.完善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服务体系。以省内各高新区为重点布设银行科技支行,积极发展服务科技型企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省内各高新区、产业园、专业镇推广设立特色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发起组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出资人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发展特色金融服务。支持发展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为技术支撑的产业链和供应链金融服务新模式,鼓励发展相关信息技术管理企业。加强培育指导,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改制上市,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兼并收购和促进产业整合升级。(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金融办,广东银监局、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推进实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逐步建立适应市场化规则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鼓励各地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引导支持股权投资企业积极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交易。完善我省股权投资企业监管体制和扶持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发挥地方私募基金自律组织作用,有效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广东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完善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市县政府设立重点产业和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完善全省高新区内科技担保服务体系,扩大科技保险试点。(省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广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设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试验区。继续加快“广佛莞”和深圳金融科技结合试验区建设。在佛山市南海区和揭阳市建设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试验区,并在全省逐步推广。在中山市和东莞市开展金融支持专业镇转型升级试点。(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科技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1.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贷款审核流程,减少涉贷收费项目,最大限度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性。(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并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出台以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形式为主的财政配套政策,加强小微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咨询、增信等综合服务。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省内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鼓励各地设立企业挂牌扶持基金。(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财政或国有企业出资,参股或控股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强化广东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职能。探索建立动产质押融资登记系统。深化“政银保”合作,发展农业和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推广建立政府出资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共担风险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成立企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信贷风险资金池。(省财政厅、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广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创新完善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相结合的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加快发展小微企业征信平台,培育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评级的专业机构,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打造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各地开发中小微企业融资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提供“一站式”特色融资服务,并适时推动全省联网运行。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鼓励和规范众筹网站、网络借贷平台等新兴业态发展。(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广东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服务“三农”水平。

1.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现有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全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总体方案。争取国家批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在河源、梅州、茂名、清远、云浮各选一个县(市)以及佛山南海区、东莞率先开展大型农机具、农村住房财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资产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各地探索组建县域农村资产流转平台。选择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的县(市)开展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扶持力度。(省金融办、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广东银监局,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体系。适当增加粤东西北地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加大对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省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粤东西北地区信贷分配额度的比重。加快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等方式尽快实现困难农信社达到监管标准。加快村镇银行发展,逐步实现全省县级全覆盖。引入国际先进小额贷款技术,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推动农业龙头企业改制上市,探索发展农村地区证券期货服务。探索农村保险互助社、相互制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等新型保险组织。继续建设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培训乡村金融服务人员,完善政策性涉农保险基层协保体系。支持推广移动支付业务。(省金融办、农业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利用金融工具分散农业风险。建立涉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贴息制度,创新完善县级和村级融资担保体系,继续推广“政银保”合作模式,发展小额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建立涉农巨灾保险机制,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创新农产品价格和天气指数保险,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组建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推广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在农业生产中的运用。探索建立农产品交易中心,形成发布农产品交易价格指数。(省金融办、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广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建立县级征信中心,为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和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信用评级标准,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评选,积极发展无抵押小额信用贷款、创业贷款和扶贫贷款。(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1.拓宽粤东西北地区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深化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债贷组合”等政策性金融工具。探索以政府平台和社会资本构建的开发主体为融资对象、以土地基金为资本金主要募集方式、由工程总承包商提供信用担保、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跟进贷款的土地开发融资新模式。积极创新利用保险资金、资产证券化、市政项目债券、企业债券等融资手段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珠三角地区金融资源向粤东西北地区流动。发挥粤东西北振兴发展股权基金的引导作用,在珠三角地区募集组建投资粤东西北地区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粤东西北地区企业参与珠三角各区域金融要素市场交易,创新针对粤东西北地区交易品种;以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等为依托,打造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融对接平台。(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公共政策中现代金融工具运用,提升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水平。

1.加大对民生社会事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有条件地区申报房地产信托试点城市,鼓励其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或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保障房建设募集资金。学习借鉴“湛江模式”、“番禺模式”,择优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支持保险业参与投资医疗机构和社区养老项目。探索保单融资业务。积极发展企业年金业务和补充商业养老保险,落实国家有关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支持发展商业性助学贷款,鼓励规范发展教育基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金融办,广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发展责任保险。完善责任保险发展政策和相关机制,大力推动火灾、安全生产、医疗、治安、特种设备、环境污染、旅游、食品安全、见义勇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校方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发展,探索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立法形式规范发展有关险种。大力发展出租屋综合保险、治安综合保险。(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尽快建立全省性巨灾保险制度,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省金融办、财政厅,广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社区金融服务体系。在总结广州市社区金融服务站经验基础上,发展“一站式”基础金融服务,推广设立网上“金融超市”。结合社会综合保障体系建设,推广使用具有综合功能的金融IC卡,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市间互通使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着力扩大金融开放,完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1.探索金融开放新机制。积极争取通过建设自由贸易园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立有利于投资和贸易便利化的总体金融制度安排。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和投融资汇兑便利措施,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探索建立离岸人民币在岸结算交易中心。(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充分利用CEPA机制和创建自由贸易园区的契机,推动粤港澳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合作发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推动广东企业赴港上市、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募集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我省新设合资证券、基金机构,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推进粤港两地基金产品互认。积极推进QDII2试点,逐步实现深交所与港交所的互联互通,创新发展两地同步上市的金融产品;创新发展跨境保险产品和服务。(省金融办、港澳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与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合作。积极引进欧美大型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深化与国际大型基金管理机构合作,积极开展境外绿地投资、并购投资,探索组建省级人民币海外投资基金,鼓励有条件地区组建针对欧美中小企业的海外并购基金。鼓励金融机构为广东“走出去”企业提供跟进投资、捆绑信贷、融资担保、风险管理等综合服务。(省商务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化与台湾、东盟地区的金融合作。在汕头、东莞、中山市深化开展粤台金融合作试验。建立与东盟国家金融交流机制,有效扩大与东盟贸易人民币计价和结算规模,研究与新加坡人民币离岸市场互动措施。(省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汕头、东莞、中山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金融生态体系,构建国际化、法治化金融营商环境。

1.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和风险处置。强化各级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加强对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积极协助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完善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全省金融综合分析和统计制度,加强对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完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发挥省级偿债准备金和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平台作用,有效处置区域金融不良资产。(省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中小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督促国有控股股东带头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各项公开承诺。支持和引导投资者以及消费者依法维权,探索建立仲裁、诉讼与调解的对接机制,降低维权成本。研究试行在高中、大学教育阶段把投资者和消费者教育列为选修课程,普及金融特别是证券期货基金等知识。各地要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和退市维稳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建立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省金融办、教育厅、司法厅,广东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将金融人才纳入“珠江人才计划”等全省性人才引进计划,制订金融人才专项引进办法,创新适合金融人才需求的配套政策。加强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大型金融机构人才双向交流。根据职数和工作需要,选拔金融系统优秀管理人才担任地方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职务。开展国际国内合作,建设一批高水准的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鼓励发展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教育培训。推进与港澳及国际其它地区金融从业人员资格互认工作。建设金融从业人员、研究人员和财经人才智库。(省金融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推进全省特别是粤东西北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我省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扶持发展一批信用评级机构,提升信用信息和征信结果应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探索开展规范引导民间借贷、网络金融等方面的地方性立法试验,推广开展金融仲裁业务和在深圳前海探索国际金融仲裁业务,加强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洗钱、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省法院,省编办、公安厅、法制办、金融办,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保障机制

(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强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和风险处置责任,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和组织架构。建立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区域金融交易市场、地方金融资产的监管体系,加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和各级监管队伍配备。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监督。

(二)建立金融改革部省联动机制。

全力落实省政府与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确定的有关合作事项。充分利用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机制,争取建立试验区部省联席会议制度,分阶段向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报送需支持和研究解决的金融改革创新事项,推动有关政策尽快落实。

(三)完善金融改革领导协调机制。

完善广东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议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全省金融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事关全局的重大金融改革创新事项。

(四)加强对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督办。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认真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抓紧推进实施各项工作,每年定期将工作进展报送省金融办汇总后专题报告省政府。省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