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本 )
本局檔號: B1/15C
B9/151C
B9/135C
致 : 所有認可機構行政總裁
敬啟者:
《 2016 年銀行業(披 露)(修 訂)規則》及《2016 年銀行業(指明獲豁免押記類別)(修 訂)公告》
繼 本 局 於 2016 年 12 月 30 日 發 出的 通告,現致函通知貴機構,立法會就《 2016 年銀行業 (披 露 )(修 訂 )規則》 (《修訂規則》 )及《 2016 年銀行業(指明獲豁免押記類別 )(修訂)公告》(《修訂公告》 )的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的審議期限已經屆滿,因此《修訂公告》及《 修訂規則》 將分別於 2017 年 3 月 3 日 及 31 日生效 1。
為配合《修訂公告》下的新增獲豁免押記類別,本地註冊認可機構適用的申報表 MA(BS)1F(a)「遵守《銀行業條例》證明書」及相關填報指示已作出修訂,有關修訂 經已考慮業界諮詢中收到的意見。 由 2017 年 3 月 3 日 起 ,認可機構可 從金管局的監管聯繫網 站 (http://www.stet.iclnet.hk)下 載 經修訂申報表及填報指示 的電子檔案。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應就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止的申報期開始使用新版本的申報表。
貴機構如對上文有任何查詢,請聯絡: (有關 《修訂規則》 )蘇 禮蓁 先 生 (2878-1919)或關潤儀女 士 (2878-1093);(有關《修訂公告》及相關經修訂申報表或填報指示 )李 瀅 女 士 (2878-1143)或張錦文
先 生 (2878-1022);或(有關申報表範本或 經 STET 遞交申報表的技術 性事宜)本 局 的 STET 支援組 (2878-1800)。
署 理 助理總裁 (銀行政策 )
朱兆熊
2017 年 3 月 2 日
副本送: 香港銀行公會主席
存款公司公會主席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收件人:張誼女士 )
1 《修訂規則》下的經修訂披露規定將會適用於認可機構的首次與 2017 財政年度相關的任何(季度、半年度/中期或周年)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