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本 )
本局檔號: G4/26/8C
B1/15C 致:所有認可機構
行政總裁
敬啟者:
《 2018 年銀行業 (修 訂 )條例》
繼本局於 2017 年 10 月 12 日 就 《2017 年銀行業(修 訂 )條例草案》 刊 憲 一 事 發 出 通 告 後,現 再 通知貴機構 立法會已於 2018 年 1 月 24 日通 過該條例草案,並頒布為 《2018 年銀行業(修 訂 )條例》 (《 2018 年 修 訂條例》 )。《2018 年修訂條例》已於今日刊憲。
該 修 訂 條 例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修訂 《 銀 行 業 條 例》, 使 監管制度符合 有 關 大額風險承擔限額及 恢 復 規劃 的 最 新 國 際 標 準。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就 風 險 承 擔 限 額 而 言 ,《 2018 年修訂條例》引入第 81A、81B 及 81C 條,賦予金融管理專員權力制定規則,訂 明 認可機構的風 險 承擔限額。 金融管理專員會運用這項權力制定規則,以實施巴塞 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巴塞爾委員會」 )的 新 大額風險承擔框架, 以及因應最新的市場發展及風險管理方法,更新《銀行業條例》 內若干現有大額風險承擔條文。有關規則將會以附屬法例的形式 制定,並須通過立法會的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以及遵從適用於制 定 資 本、流 動 性 及 披 露 規 則 的 相 同 諮詢 規 定。有 關 規 則 會 取 代《 銀 行業條例》第 XV 部第 80、81、83、85、87、87A、88 及 90 條 ; 該等條文將於有關的新規則生效後予以廢除。
就恢復規劃而言,金融管理專員至今 依 靠《銀行業條例》賦予的 資 料 收集權力,以要求認可機構擬備恢復計劃。為提高透明度及 確 定 性,並確保全面符合金融穩定理事 會發出的《金融機構有 效 處置機制 的 主要元素》,《 2018 年修訂條例》在《銀行業條例》內 引入全新的第 XIIA 部,明確 訂 立 恢復規劃規定。根據新條文,金 融管理專員可 要 求 認可機構須擬 訂、維持及 呈 交恢復計 劃;並 可 在考慮認可機構的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後,就其恢復計劃施加 規定,以確保有關計劃 切合其目的。金融管理專員可要求認可機 構修訂其恢復計劃,以處理所辨 識的任何不足之處,以及指示認 可機構在特定條件下實施恢復計劃中的一項或多項措施。認可機 構 須 就 已 發 生 (或 相 當 可能發生 )其恢復計劃內指明的任何 啟動 事 件通知金融管理專員。此外, 金融管理專員可在若干情況下, 對 認可機構的 本港註冊控 權 公司施加 有關恢復計劃的相若規定。
除 上 述 修 訂 外,《 2018 年 修 訂 條 例 》亦 廢 除《 銀行 業 (指 明 香港 公營單 位 )公告》(第 155 章,附屬法例 O);該公告自《 2012 年銀行業 (修 訂 ) 條例》 廢除《銀行業條例》附表 4 後,已再 無 需要。
《 2018 年修訂條例》的條文將會分階段生效。有關恢復規劃的條文 將於今日生 效。金 管 局 會 更新《 監 管 政 策 手 冊 》單 元 RE-1「恢 復規 劃 」, 以反映新的法例修訂。
至於風險承擔限額,我們目前的計劃是在 2018 年內盡快制定有關股 權風險承擔的新規則,以取代《銀行業條例》第 87 條,而其餘的新 規 則 將 於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以配合巴塞爾委員會所定實施經修 訂 大 額 風 險 承 擔 框 架 的 日 期。我 們 會 在 制 定 規則 的 過程中 充分 諮詢業 界 。
貴機構如對以上所述有任何問題,請聯絡許海芝 女 士(2878 1629)、張 錦文先生 (有關風險承擔限額 )(2878 1022)或陳慧 興 女 士 (有關恢復規 劃 )(2878 1558)。
助理總裁 (銀行政策 )
何漢傑
2018 年 2 月 2 日
副本送:香港銀行公會主席
存款公司公會主席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收件人:張誼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