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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17-04-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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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7〕4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各协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银行业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改革、积极创新、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现就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出以下具体指导意见。

一、围绕“三去一降一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一)深入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升经营管理的精细化程度,进一步完善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差别化信贷政策,细化分类名单制管理。对于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以及包括落后产能在内的所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稳妥有序实现市场出清。对于产能过剩行业中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虽暂遇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要继续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债权银行信息共享、客户评价、联合授信等机制,确保一致行动,加强与企业、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作。

(二)多种渠道盘活信贷资源,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在深入推进去产能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与地方政府协作,拓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等业务盘活信贷资源,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积极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积极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

(三)因地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健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牢牢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分类调控、因城施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严厉打击“首付贷”等行为,切实抑制热点城市房地产泡沫。支持居民自住和进城人员购房需求,推动降低库存压力较大的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库存。持续支持城镇化建设、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棚户区改造,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

(四)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确保银行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严防道德风险。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或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服务收费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努力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层次,切实帮助客户防范融资风险、降低资金成本。要严格落实服务价格相关政策法规,大力整治不当收费行为。持续开展减费让利,对于能在利差中补偿的,不再另外收费。对于必须保留的补偿成本性收费,严格控制收费水平。对于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增加借款人负担的,一律取消。对于个性化服务、定制化服务等,按照市场规则规范管理,有效降低企业成本。

(六)持续提升“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电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强化服务“三农”功能。要按照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继续细化落实小微企业续贷和授信尽职免责制度。要进一步推广“银税互动”“银商合作”“双基联动”等服务模式和动产抵(质)押融资等业务。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周期性特点,深入开展现金流预测和风险分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进一步完善“四单”等金融扶贫工作机制,落实扶贫小额信贷分片包干责任,继续扩大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贫困地区延伸机构和服务,提升金融精准扶贫效率。

(七)大力支持国家发展战略,满足重点领域金融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的金融服务。根据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和工程。在能源、交通、电信、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领域和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廊、供水供电等城市建设领域,要继续发挥重要支持作用。要积极总结推广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实践经验。

(八)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支持振兴实体经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围绕《中国制造2025》重点任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切实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贷款支持,积极运用信贷、租赁等多种手段,支持高端装备领域突破发展和扩大应用。要加强与外贸企业、信用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合作,扩大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提升外贸综合金融服务质效。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国际产能合作和外贸企业收购境外品牌、建设营销体系等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大力支持我国自主品牌发展。

(九)深入推进消费金融和支持社会领域企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拓展消费金融业务,积极满足居民在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要积极创新有利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探索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合规财产权利质押融资,促进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

(十)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银行业自律组织要加快建立绿色银行评价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绿色信贷投放,重点支持低碳、循环、生态领域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退出安全生产不达标、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

二、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高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内生动力

(十一)继续完善和加强公司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对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的重要意义,自觉按照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下沉重心的原则,确立科学的发展理念和战略方向,加强决策、执行、监督、评价等治理机制建设。加快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培育良好的风险文化。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切实改进激励约束机制,纠正过于追求短期股东回报和收益、忽视客户服务和长期稳健发展的绩效考评体系。

(十二)持续深化普惠金融机制改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落实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完善配套管理流程和考核机制,立足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探索采用事业部、专营机构、子公司等形式,形成多层次的普惠金融服务专业化组织体系。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国有大型银行要率先做到,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办法和支持政策,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要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合理赋予县域分支机构业务审批权限,提高县域信贷业务办理效率。

(十三)积极稳妥创新服务模式和技术流程。稳妥有序推进投贷联动试点,试点银行要加快完善投贷联动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积极支持科创企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科技手段,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加强线上线下联动,丰富产品和服务渠道,优化内部流程,提高管理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信托等多元化业务,应引导资金直接投向基础设施、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实体经济领域。

(十四)进一步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坚守自身职能定位,突出开发性和政策性主业,发挥各自优势,以服务国家战略、审慎合规经营、有效管控风险和保本微利为原则,淡化规模类、增长类、盈利类考核指标。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专项建设基金的投资使用效率。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探索与地方法人银行合作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十五)有序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有序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工作,落实民营银行监管指导意见。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推动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制度,加强控股股东行为约束和关联交易监管,严禁控股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

三、强化重点领域监管约束,督促银行业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十六)确保业务规范性和透明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合规管理,严格遵守信贷、同业、理财、票据、信托等业务监管规定,提高产品和服务透明度。开展跨业、跨市场金融业务,要按照减少嵌套、缩短链条的原则,穿透监测资金流向,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真实投向符合国家政策的实体经济领域。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防止监管套利。充分发挥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等机构的作用,确保相关业务规范透明、风险可控。

(十七)加强创新业务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提升对实体经济客户需求的研判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创新。要系统研究各类创新业务的法律特征和风险实质,按照内控优先、信息透明的原则,将各类创新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并合理控制业务增速、集中度和复杂程度,确保业务发展状况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十八)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股权管理并提高透明度,杜绝违法违规代持银行股份、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现象,抑制产融无序结合。要按照统筹考虑、审慎把握的原则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要切实自查自纠参与方过多、结构复杂、链条过长、导致资金脱实向虚的交易业务,确保金融资源流向实体经济。

四、推动优化外部环境,完善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设施

(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守信联合激励。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效率,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

(二十)完善多方合作的增信和风险分担机制。各级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推广政银保、政银担等多方合作模式,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补偿、代偿、贴保、贴息等相结合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推动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地方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二十一)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各级监管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强与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积极推动落实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开辟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快执通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深入开展依法保护银行债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活动。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评估交流,确保政策落地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履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主体责任,董事会、高管层应将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纳入公司战略,并与经营目标深度融合。各总行(公司)要强化统筹安排,完善相关机制,确定牵头部门,对照本意见和相关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分解服务实体经济的各项工作任务,与日常经营管理流程有机结合,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服务实体经济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三)强化考核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建立评估、检查、审计机制,制定可操作、能问责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对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效、不足等进行定期评估考核,提出整改方向,并将结果每半年一次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各级监管机构要将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工作情况纳入监管评价。

(二十四)促进沟通交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大宣传力度,在服务和产品创新、授信管理、风险防控、机制改革等方面加强沟通。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自律组织要及时解读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建立信息联动发布机制,为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17年4月7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