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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13-01-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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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129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是支持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做好以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农村金融的稳健运行,更关系农村基础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关系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增收。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与目标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统一部署、健全机制;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改革创新、支农惠农为原则,依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意识,改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以征信服务为切入点,协调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金融稳健的局面。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任务与要求
  (一)加大农村地区信用宣传力度。联合地方政府、社团组织、金融机构等各方力量开展适合农村特点、形式多样的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认识,增强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改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
  (二)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组织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特点,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计涵盖农户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主要收入来源、住房结构等信息的农户信用信息指标,充分考虑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需求和现有设施的情况,从信用条件较好的地区、贷款农户或种养殖大户入手,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现有的客户管理系统,充分利用财政、农业主管部门等地方政府部门掌握的农户信息,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推进电子化农户信用档案建设,推动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三)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以农户信用档案为基础,引导、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开发农户信用评价模型,建立、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方法体系,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和评价结果信息反馈,不断提高农户信用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推动农户信用评价结果与农户贷款审核、管理相结合,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信贷业务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农户+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在农户信用评价的基础上,继续规范和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作。
  (四)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特点,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结合农户信用档案信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电子信用档案,组织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等研究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价机制,推动信用评定工作,将分散的农户信用整合为有组织的集体信用,推进农户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五)加快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针对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力度,引导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建立、完善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档案,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推动地方政府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指导金融机构延伸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信用好、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六)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服务水平。在电子化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其所提供的征信服务,为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确识别借款人身份、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供科学、便捷、有效的参考依据,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投放效率,缓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七)引导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征信管理与金融稳定、支付清算、以及支农再贷款等货币信贷政策相结合,以信用为切入点,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引导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发挥信用引导信贷资金配置的正向激励作用。联合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针对农村特殊环境开展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保证创新方式,积极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八)争取地方政策支持,推广信用信息产品使用。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规划的农村发展项目,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出台与金融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的资金支持与补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措施。推动信用信息产品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将经济主体信用状况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有机结合,推动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
  (九)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提升信用管理水平。积极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推动建立信用协会信用联保等信用风险分担组织,支持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引入信用评级、信用调查与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借鉴其专业知识与技能,帮助农村经济主体提高信用管理水平与防范信用风险,培育并规范征信业务,促进征信市场发展。


  四、组织领导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人民银行负责组织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综合协调与业务指导,跟踪、督促、反馈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协调,推动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农村金融机构等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架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制定与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并及时向总行报告进展情况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相应的政策建议。各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探索,深入研究,协调合作,发展创新,大力推动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小额贷款公司。


○○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