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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13-09-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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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及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金融强省建设,积极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条例》、科技部等部委《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以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为主线,创新科技和金融结合体制机制,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形成科技与金融创新协同效应,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要素向科技型企业集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广东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创新型广东和金融强省的总体部署,遵循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客观规律,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产业为支撑、政产学研金紧密合作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走出一条具有广东特色的科技和金融结合道路。到2015年,确保科技贷款余额、科技型企业境内外上市数和融资额、创业投资管理资金规模等在“十一五”基础上翻一番,争取全省科技金融创新水平和服务能力跻身全国前列。通过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全省逐步建立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机制,科技投融资环境不断优化,科技型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以解决,科技金融服务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一支高素质科技金融人才队伍,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取得显著进展。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

(一)加快设立发展种子基金和科技孵化基金。省粤科金融集团设立省级种子基金,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并逐年增加种子基金规模,争取到2015年达到5亿元。鼓励各地参照省的做法,大力发展政策性种子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科技孵化基金,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金融支持,支持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综合性大型孵化器。开展大中型仪器设备融资租赁等业务,投资扶持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各地、各有关单位采取参股、设立专项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等方式,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以及社会资本加大对孵化体系投入。

(二)充分发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作用。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加强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使用和管理,优化投入结构,增强引导放大能力。鼓励各地级以上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逐步形成省、市联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三)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探索建立政府科技、产业财政资金、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资金共同投入科技型企业的新机制,利用财政资金引导更多的创业投资资本进入广东。探索建立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区,吸引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入驻。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及行业组织合作,建立健全长效合作机制,积极举办创业投资机构和省内科技型企业对接合作活动。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创业投资发展需求,研究制订财政投入、风险补偿、人才引进等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适合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制度,进一步发挥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政策性引导作用。

(四)探索开展科技产品金融化试点。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专项或定向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供应链融资、融资租赁等模式,帮助科技型企业筹集资金进行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大规模市场推广等活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三、引导发展科技信贷

(一)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型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引导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工具,开展股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担保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应收账款、保理等供应链融资和票据贴现业务,积极创新科技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支持省、市、县(区)联动设立政府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和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形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二)促进新型科技金融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借鉴国内外经验,探索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银行;支持商业银行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业镇和孵化器等建立科技支行,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风险控制、业务协同和专项拨备等政策机制。在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民营科技园、农业科技园、海洋与渔业科技园以及专业镇,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工作。规范租赁物权属登记公示和权证办理,加大对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财税支持,促进科技融资租赁机构发展。鼓励设立科技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及反担保等业务。鼓励按规定设立风险准备金、风险池资金或专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科技银行(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租赁机构及科技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或补贴。

(三)推动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和科技担保业务发展。不断丰富科技保险产品,通过保费补贴、专项奖励等方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设备)推广应用、融资以及人员保障类等适合科技型企业的保险产品。支持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市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和“国家专利保险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业镇设立科技保险补贴、担保补偿专项资金,并适当提高补贴比例。建立完善担保、再担保、反担保机制,支持科技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的担保新品种。通过共享项目资源、探索使用认股权证等方式建立担保与创投业务协同机制,促进科技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创投机构合作。

(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逐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型企业适当提供贷款贴息。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合作,提高品牌影响力和信誉度。支持金融机构扩大质押物范畴,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品种,开展以知识产权组合为基础的资产管理、信托等业务。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业镇和行业协会,引导科技型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综合授信模式,扩大质押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支持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试验区”、顺德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试点”。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推动各地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稳步有序扶持企业上市。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的预辅导。引导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地、各有关单位共同加大扶持力度,在权益明确、发展用地保障、申报科技和产业化项目等方面,对后备上市科技型企业给予优先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鼓励已上市的科技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二)加快发展场外交易(OTC)市场发展。支持广州、深圳、佛山等市规范发展区域场外交易市场,重点引导和支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挂牌交易。完善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开转让的标准流程,加强场内科技型企业分类指导和分层管理,鼓励区域场外交易市场结合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创新交易产品和服务模式。全面推动国家级高新区进入“新三板”扩容试点。鼓励科技型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为园区企业改制、“新三板”挂牌及上市提供支持和服务。

(三)鼓励科技型企业发行区域集优融资模式下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优集合票据试点工作,鼓励各地按规定设立区域集优集合票据政府偿债基金,扩大区域集优融资工作试点规模和范围。创新债券发行主体、发行机制和交易模式,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积极支持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科技型上市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加大债券市场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推进科技型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多渠道扩大债务融资规模。

(四)建立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依托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创新产权评估机制,开展专利技术评估、交易和管理保护等业务。鼓励各地建立健全技术产权交易信息平台等服务体系,落实合同登记、技术装备进出口、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产权交易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五、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和机制体制

(一)做大做强省粤科金融集团。充分发挥省粤科金融集团作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主渠道、主平台和主力军作用,提升科技金融业务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支持省粤科金融集团完善管理经营机制,拓宽科技金融服务领域,在原有创业投资业务基础上,积极拓展科技小额贷款、科技融资担保、科技融资租赁、科技资产评估与交易、科技产业基金、科技金融产业园区等业务,在全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并逐步推广至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业镇,形成科技金融产业发展新格局。

(二)积极推广“三资融合”模式。在民营科技园中大力推行土地资本、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相融合的建设模式。探索民营科技园创新体制机制的做法,引导产业资本向民营科技园集聚,壮大民营科技经济发展规模。增强土地资本产出效益,提升民营科技园土地集约化水平。鼓励和支持民间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民营科技园,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实现土地资本、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深度融合。

(三)深入开展科技金融试点示范工作。发挥广州、深圳的金融辐射带动作用,加大政策创新和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建设好“广佛莞”和深圳两个国家级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创新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模式。以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和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为载体,集成土地、资金、政策、服务等优势资源,打造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示范区,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专业镇、民营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示范工作。

(四)加强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合作,促进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对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的社会信用进行规范管理。鼓励有关单位组建科技金融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和专业镇等建设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科技信用评级机构,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加强科技型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园区、孵化器、产业技术联盟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服务功能较完善、服务水平较高的全省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依托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大型会展平台,强化科技金融交易和服务功能。

(六)加强农业等领域的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高科技人才创业和提供科技服务,推动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与应用,加大相关产品研发力度,提升产品质量,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文化科技核心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推动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产业优化升级。引导金融机构、民间资本投入农业、文化等产业,鼓励设立产业化基金,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骨干文化科技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科技和金融与农业、文化等领域的深度融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省政府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和监管机制,统筹各地、各有关部门资源,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省科技、金融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工商、税务、人行、银监、证监、保监以及知识产权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快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的科技和金融结合发展模式。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制订工作方案,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试点、示范地区要先行先试,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人才机制。充分利用好现有的科技、金融、贷款贴息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国家和省级科技金融工作试点、示范区建设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地以及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业镇结合实际加大对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投入力度。探索与发达国家及港澳台地区建立科技金融人才交流培养机制,加大科技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鼓励高等院校建立科技金融教育、培训和研究基地,加强科技金融相关学科建设,提高科技金融人才培养水平。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对科技金融人才激励机制。

(三)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拓宽科技项目融资渠道。完善科技项目评审和经费投入机制。探索建立财政科技计划经费与创业投资协同支持科技项目的机制,进一步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和创业投资机构经营风险。收集科技项目投融资需求信息,加强与创业投资、银行等机构联系沟通,建立产学研金合作信息共享机制。发挥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作用,增加金融、投资、财税类入库专家数量,鼓励其参与具有明确产业化目标的科技项目评审、咨询和验收工作,增进科技界和金融界交流合作。

(四)建立评估监测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开展科技金融理论和应用研究,建立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编制发布科技金融发展规划和年度报告等。抓好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宣传工作,举办各类培训交流活动,促进有关扶持政策落实,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