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开版)
迅速有效处置我省金融突发事件, 最大程度地预防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保障我省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由我省地方金融风险或地方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类型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按《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 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我省地方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因地方金融机构退出或被行政处置等因素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
(3) 发生或波及我省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地方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地方金融机构违法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影响我省地方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及时反应,果断处置;统一指挥,协调配合;依法处置,稳妥缜密。
(1) 具有全省性乃至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 金融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
(3) 所涉及地级以上市不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 在一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金融突发事件 ,未进一步扩散或造成全省性影响;
(2) 在一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未波及金融同业的。
所涉及地方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后,成立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
本预案启动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预定方案快速响应,配合做好各阶段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工作。
4.1.1 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 适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省金融办。
4.1.2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要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省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金融办。
4.1.3 金融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省金融办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据此对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金融办。
4.2.1 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两小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据此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金融办。
4.2.2 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省金融办等单位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程序。
5.1.1 响应程序
(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 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 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 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3) 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 省财政厅、金融办等单位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风险涉及单位,应根据各自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 落实措施
(1) 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2) 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 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条例的规定, 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单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依法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5) 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广东省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5.2.1 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会同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5.2.2 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各有关单位的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2.3 省金融办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金融机构启动Ⅲ级响应程序,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金融办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其中,省属金融机构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由省金融办会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等处置。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金融办。
5.4.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最迟不超过两个小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省金融办,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5.4.3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汇总、分析各有关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人民政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 , 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6.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总结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6.2.3 省金融办、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1 省审计厅依法组织或指导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6.4.2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通畅。
7.1.2 各成员单位与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各有关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安全、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1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1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5.2 各地、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培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7.5.3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1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