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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担保业审批指引
  • 发布时间:2013-0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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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担保业审批指引
(商务部外资司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融资担保企业的审批、管理,促进外商投资融资担保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审批指引,请各地按照指引审批设立企业。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30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一)投资者资质条件

  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从事担保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担保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担保公司的,中方投资者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担保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中国投资者)两个以上的,则其中至少有一名占大股的外国投资者符合前述条件。

  (二)拟设立担保公司的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全部以货币形式缴付;

  2、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导报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担保公司主要业务范围

  对中小企业或个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再担保;对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及消费用途的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与担保有关的投资及咨询等配套服务。

  各审批部门在批复中须明确:

  (一)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二)担保公司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

  (三)担保公司需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审批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全年对外担保业务笔数、盈利情况、担保履约情况、担保责任余额与注册资本的倍数等。


  四、申请材料

  (一)投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外国投资方背景情况及在华投资情况、拟设立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具体业务方向、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合资)、章程;

  (三)投资各方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投资方近三年依法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五)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六)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及详细履历;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八)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担保公司的变更及设立分支机构

  担保公司发生增加经营范围、股权转让、增(减)注册资本等变更需要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担保公司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原审批机构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批复需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担保公司增加分支机构需要在原证书存根上注明,并在下一次变更换发证书时在备注栏内注明各分支机构的名称。


  六、与银监会等部门合作,加强对担保企业的监管

  国家已经明确银监会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请各地与同级银监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审批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同时总结经验,为将来出台管理法规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