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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权行普惠”及其关联公司案件资金清退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一)
  • 发布时间:2024-11-29 18:46
  • 来源: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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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关于“权行普惠”及其关联公司

案件资金清退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一)

“权行普惠”及关联公司案件受损集资参与人:

  被告人刘龙君、王德利、龚奎、许春鹏、敖中勇、张海、朱先春犯集资诈骗罪案,周英、高小容、李启燕、韦先翠、姜华、龙定元、张晓华、龚雪美、武玉杰、龚应兵、张金丽、李政钢、童元碧、杨德强、陈正平、杜红、秦秀蓉、赵莹、郑嶢、朱建东、李珍、张曼、范琨、王华兵、王孝明、刘俊、刘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涉及罪犯控制的权行普惠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钰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中益伟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以帮助客户“解债”为由收取客户缴纳的咨询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为本金计算利息的非法集资案件,以下简称“权行普惠”案),判决生效后相关罪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相关义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后市一中法院指定全案由本院统一执行。为维护集资参与人的权益,本院现依法开展“权行普惠”案件全体集资参与人损失登记核实和资金清退工作,现将清退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依据

  本案以市一中法院作出的(2022)渝01刑初93号、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5刑初1091号、(2022)渝0105刑初1088号、(2022)渝0105刑初1085号、(2022)渝0105刑初1086号、(2022)渝0105刑初1087号、(2022)渝0105刑初1089号、(2022)渝 0105 刑初1090号、(2022)渝0105刑初1107号、(2022)渝0105刑初1092号、(2022)渝0105刑初1084号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三统两分”工作原则,由重庆市内、外其他司法机关移送至江北法院的关联案件生效刑事判决书或认定材料作为清退依据。以上系列案件的执行案号为(2024)渝0105执11083号、(2024)渝0105执11613号。

  二、清退对象

  市一中法院、本院“权行普惠”案件刑事判决认定的经审计报告审计确认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及经由重庆市内、外其他司法机关移送至江北法院的“权行普惠”关联案件生效刑事判决书或认定材料确认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清退对象可通过登录“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众服务”微信小程序“权行普惠”案件受损集资参与人线上登记窗口录入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进行验证。

  三、清退原则

  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清退原则,本院将归集的清退款项按照“应清退的个人金额与应清退总金额比值”来确定个人实发清退金额,即按照单个受损集资参与人应清退金额占“权行普惠”案件应对全部受损集资参与人的清退总额的比值统一退还给单个受损集资参与人。本院对所有清退对象作统一清退,不对单个或某一区域内的受损集资参与人作优先清退。

  四、清退款来源

  本案清退款项来源包含公安、检察机关在案件侦办、移送审查起诉等阶段查封、冻结、扣押的被告人和案涉权行普惠关联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金、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以及各有关生效刑事判决中涉财部分执行到位款项,本次可供清退的资金为5109万元。待相关财产处置完成后,本院适时开展第二次资金清退。

  五、清退方式

  为高效、便捷、准确发放清退款,本院已委托建设银行通过“电子存单”方式为集资参与人办理资金清退业务,公民个人集资参与人不需要向本院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公民个人集资参与人在看到本院案款领取公告后,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居住地就近至建设银行网点领取清退款。

  公司法人等单位集资参与人应当阅读本院案款领取公告后及时向本院提供单位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将清退款发放至集资参与人单位账户。单位注销的,单位权利的承继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六、清退款发放时间安排

  预计2024年12月底完成,具体发放时间将另行在本院门户网站(http://cqjbfy.cqfygzfw.gov.cn)“执行公开”栏目中予以公告。

  七、特别提醒

  1.本公告发布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众服务”微信小程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未授权其它任何渠道发布本清退公告,如有第三方链接告知录入相关信息,请谨防上当受骗。

  2.各受损集资参与人应当注意防范电话、网络诈骗,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要求受损集资参与人提供银行卡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

  3.在法院微信小程序登记系统中操作的人员都会留下相应实名信息,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资金清退工作、侵害受损人员合法权益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本次损失登记核实工作全部在线上开展,不在线下接待集资参与人。损失登记核实工作的咨询电话为兰先生16602350556(微信同号)、杨先生16602350569(微信同号)、王先生16602350799(微信同号)。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如因咨询人员众多,占线和不方便接听时,请通过发送短消息及彩信或者添加手机号微信告知执行人员情况。

  5.请受损集资参与人合理安排时间到建行领取清退款项,具体领取时间请关注本院门户网站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权行普惠”案件集资参与人损失登记核实公告

  2.“权行普惠”案件受损集资参与人线上登记小程序应用说明

  3.继承人领款自主承诺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1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

“权行普惠”案件集资参与人损失核实登记公告

  被告人刘龙君、王德利等犯集资诈骗罪案,周英、高小容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以下简称“权行普惠”案)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现依法开展“权行普惠”案件全国集资参与人损失登记核实工作,现将损失登记核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实登记时间

  2024年11月27日9时起至2024年12月26日18时止。

  本案相关集资参与人逾期不核实登记确认的,视为对本院公告发布的损失情况没有异议。    

  二、登记核实对象

  损失登记核实对象为:市一中法院、本院“权行普惠”案件刑事判决认定的经审计报告审计确认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及经由重庆市内、外其他司法机关移送至江北法院的“权行普惠”关联案件生效刑事判决书或认定材料确认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三、登记核实原则

  1.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认定,一律以“权行普惠”案件经过审计确认或者相关司法机关认定的数据为准。

  2.集资参与人损失登记,应当由其本人操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其代理人完成的,请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需要继承人完成领款的,请认真阅读并填写本院发布的《继承人领款自主承诺书》(见附件3)。

  公司法人等单位集资参与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己办理的,向本院提交由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后到本院进行核实;委托代理人办理领款的,应向本院提交由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员工在职证明材料或律师委托材料后到本院进行核实。单位注销,由单位权利的承继人领款的,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登记核实方式

  本次损失登记核实工作采取线上方式开展。集资参与人通过登录微信小程序方式,输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众服务”找到相应案件公告,按提示规定进行确认操作,或者通过微信扫码本公告下方微信小程序二维码,进行损失登录核实。微信小程序启用时间:2024年11月27日上午9时。

  五、登记核实流程

  (一)确认损失

  1.集资参与人注册、登录等操作前,请认真阅读公告,观看系统操作指南;

  2.集资参与人(含代理人、继承人)进行实名注册、登录;

  3.登录后,集资参与人根据提示对法院公告的非法集资投入金额、已获得兑付或者返还的金额、造成的损失需要清退的金额(微信小程序反馈的后台数据来源于经过审计或司法机关审查认定的数据)进行确认操作。在公告期内未操作确认的,视为对审计报告确认或者司法机关审查认定的金额没有异议。

  (二)身份确认

  1.由于部分集资参与合同未载明公民身份号码等情况,对于部分集资参与人公安机关目前仅掌握姓名,故审计报告没有载明集资参与人公民身份号码,法院执行部门也无法掌握集资参与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导致集资参与人无法按照第一种“损失确认”方式正常查看名下损失情况,此种情况需要集资参与人输入自己的姓名,然后根据提示录入上传与姓名相一致的公民身份证件、参与集资的合同、参与集资的银行转账记录、交款收据、参与集资转账后2年内的银行流水以供法院核实已兑付或者返还的集资款、手机号码到登记系统,然后由法院依法进行审核。法院审核未通过的,集资参与人应根据法院审核提示进行补正,未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此类人员可能暂不纳入本次登记核实后的清退范围;

  2.集资参与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于无法通过微信小程序简易方式进行身份认证,导致集资参与人无法按照第一种“损失确认”方式查看名下损失情况,同时由于不能通过虚拟电子存单方式向此类集资参与人发放清退款,故此类集资参与人需要扫描上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银行开户行(具体开户的银行网点名称)和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打印在一张纸上),录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身份号码和联系电话到登记系统并对集资信息进行登记确认,然后由法院依法进行审核。法院审核未通过的,集资参与人应根据法院审核提示进行补正,未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此类主体可能暂不纳入本次登记核实后的清退范围。

  集资参与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已经注销的,提交相关工商证明材料,由相关权利承继人员接收清退款项。

  ()金额异议

  1.集资参与人如对反馈的损失金额有异议,可点击“我有异议”,转入“异议”审核程序;

  2.针对金额异议具体问题,集资参与人需要填写异议金额和详细说明,并上传曾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申报损失的记录凭据、集资合同、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转账银行账户转入集资账户后2年完整的银行流水记录(以证明参与集资和返还资金情况)、收据等证据材料;

  3.审核人员将根据集资参与人的异议申请及补充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异议的审核结果反馈给异议人;

  4.集资参与人收到金额异议审核反馈结果后,应对异议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进行下一步程序操作;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仍不服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到住所地公安机关或者首次报案的公安机关另行报案处理。

  特别提示:因金额异议审核时间较长,集资参与人对平台披露的损失金额存在异议且不同意以该金额作为清退依据的,可能暂不纳入本次登记核实后的清退范围。

  ()补登记人员的登记

  1.如微信小程序未反馈集资参与人名下有损失数据,公安机关未掌握集资参与人的任何信息,没有纳入审计范围,但集资参与人确有损失的,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权行普惠非法集资案件(补登入口)”进行补登记,填写相关金额数据和详细说明,并上传曾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申报损失的记录凭据、集资合同、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转账银行账户转入集资账户后2年完整的银行流水记录(以证明参与集资和返还资金情况)、收据等证据材料;

  2.审核人员将根据集资参与人的异议申请及补充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异议的审核结果反馈给异议人;

  3.集资参与人收到补登记审核反馈结果后,应对补登记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进行下一步程序操作;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仍不服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到住所地公安机关或者首次报案的公安机关另行报案处理。主要原因是证据不齐全且未经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刑事审判部门审查认定,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无权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事实认定,执行部门直接审查认定在程序上存在障碍,如由执行部门直接随意认定对在先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将导致集中统一清退的不公平。

  特别提示因补登记审核时间较长,此类补登记人员可能暂不纳入本次登记核实后的清退范围。

  六、重要事项提醒

  1.集资参与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进行注册、登记,如因填写数据、上传材料不实、操作错误、重复登记等,影响后续资金清退,由填写不实信息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与相应法律责任;

  2.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众服务”微信小程序“权行普惠”案件唯一资金清退平台,办案机关不会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对信息登记工作有疑问的,请电话咨询。集资参与人年龄较大无法完成操作流程或无智能手机进行操作的,建议向近亲属、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3.根据工作需要,在登记核实期间会不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届时将暂停服务,必要时将在本院门户网站进行通知;

  4.在法院微信小程序登记系统中操作的人员都会留下相应实名信息,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证据材料、干扰损失登记核实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权益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次信息登记工作完成后,后期将根据资产变现和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情况适时发布清退公告,具体时间请关注本院门户网站。

  特此公告。

权行普惠案件损失登记核实系统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权行普惠案件损失登记核实系统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2

“权行普惠”案件受损集资参与人

线上登记小程序应用说明

  详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众服务”微信小程序中公告附件“当事人操作指引”。

  附件3

继承人领款自主承诺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本人         (打印后在名字上用右手拇指捺印),公民身份证号为:                       ,现住                                         ,手机号码:              ,为             (被继承人姓名)的合法继承人(之一),现就涉及的遗产继承事宜,特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背景

  本人已知晓并确认被继承人            于        年       月       日因           (死亡原因)去世,其因被告人刘龙君、王德利等犯集资诈骗罪,周英、高小容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简称“权行普惠”案)清退款由本人继承、领取。

  二、自主承诺

  1.自主意愿。本人自愿参与此次继承事宜,并在没有受到任何胁迫、欺骗或误导的情况下作出本承诺。

  2.合法继承。本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作为        (被继承人姓名)的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如:子女、配偶等),享有合法继承权。

  3.财产分割。就此次领取的清退款,本人愿意与其他继承人友好协商,依法、合理地分割本案清退款。

  4.接受法律约束。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对遗产继承有任何异议或争议,愿意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并接受司法机关或公证机关的裁定。本人同意本承诺书中本人提供的手机号码为本人的电子送达接收号码,如因为领取本清退款引发继承纠纷或者其他纠纷,本人同意电子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可以将相关诉讼文书信息发送至本人在本承诺书中提供的手机号码。

  三、法律责任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其他继承人或相关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此承诺书为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本人对此承诺书内容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承诺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

  承诺人(手写签名并在名字上用右手拇指捺印):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填写完毕后扫描上传系统,并将原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王一风法官 联系电话16602350799,邮编4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