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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金融办关于分类处理信访投诉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
  • 发布时间:2016-07-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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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信访事项中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的信访事项具体分类梳理如下: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前置审核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变更及注销许可;

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

③产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等区域金融市场设立的前置审核。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贷款担保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

(二)不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对暂扣或者吊销行政许可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④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

除上述情况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投诉检举各类金融机构、法人、企业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检举揭发各类金融机构、法人、企业及个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

②检举产权交易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违法违规经营;

③检举揭发有关机构、法人、企业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活动等。

2.法定途径:向属地公安机关及政府金融部门检举揭发。

3.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

二、揭发控告类请求

主要是指:检举、揭发政府金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行为;检举揭发农信联社(农商行)、股权交易中心等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检举政府金融工作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反映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②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投标;

③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④插手干扰“一行三局”依法监管事项;

⑤思想麻木,在职不作为,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失管失察,造成影响的;

⑥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行为。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检举政府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反映党员干部官僚主义、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②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使用干部;

③违反党内组织程序及原则议事决策的;

④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违反“八项规定”等;

⑤其它违犯党纪政纪问题。

2.法定途径: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意见建议类请求

主要是指:对省以下各级政府金融部门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规章、制度、办法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政府金融部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一)法定途径:向各级人民政府提起信访投诉。

(二)主要依据:《信访条例》

四、信息公开类请求

主要是指:政府金融部门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

1.需要政府公开有关金融工作信息的;

2.认为政府金融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3.认为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法定途径:向各级政府金融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三)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