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信访事项中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的信访事项具体分类梳理如下: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前置审核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变更及注销许可;
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
③产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等区域金融市场设立的前置审核。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贷款担保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
(二)不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对暂扣或者吊销行政许可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④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
除上述情况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投诉检举各类金融机构、法人、企业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检举揭发各类金融机构、法人、企业及个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
②检举产权交易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违法违规经营;
③检举揭发有关机构、法人、企业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活动等。
2.法定途径:向属地公安机关及政府金融部门检举揭发。
3.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
二、揭发控告类请求
主要是指:检举、揭发政府金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行为;检举揭发农信联社(农商行)、股权交易中心等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检举政府金融工作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反映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②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投标;
③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④插手干扰“一行三局”依法监管事项;
⑤思想麻木,在职不作为,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失管失察,造成影响的;
⑥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行为。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检举政府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反映党员干部官僚主义、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②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使用干部;
③违反党内组织程序及原则议事决策的;
④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违反“八项规定”等;
⑤其它违犯党纪政纪问题。
2.法定途径: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意见建议类请求
主要是指:对省以下各级政府金融部门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规章、制度、办法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政府金融部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一)法定途径:向各级人民政府提起信访投诉。
(二)主要依据:《信访条例》
四、信息公开类请求
主要是指:政府金融部门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
1.需要政府公开有关金融工作信息的;
2.认为政府金融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3.认为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法定途径:向各级政府金融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三)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