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五公开 > 服务公开
关于印发2022年广东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贴息工作指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9-30 15:39
  • 来源: 本网
  • 浏览量:-
  • 【字体:    

粤金监〔2022〕66号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各有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中小融”平台运营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2〕13号)有关精神,我局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2022年广东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贴息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引要求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局(普惠金融处)联系。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2年9月30日

  (联系电话:020-83135314、83135359)


2022年广东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贴息工作指引

  为规范广东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贴息资金(简称“首贷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2〕13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原则

  首贷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注重绩效、总额为限”的原则,鼓励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更好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增强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供给。

  二、资金申报

  (一)申报对象

  首贷贴息资金申报对象为依托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简称“中小融”平台),对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确定的广东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并于8月31日前支取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且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

  (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类型需为经营性贷款。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确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三)申报贴息金额

  贴息总额6000万元(具体以省财政厅统筹金额为准,如符合条件的贴息申报总额超过贴息总额,按实际贴息系数计算实际贴息金额,实际贴息系数=贴息总额/符合条件的贴息申报总额),贴息申报金额(贴息截止日为2022年9月20日)核算方式为:

  贴息申报金额=日均贷款余额(借款主体首次支取贷款日至贴息截止日的日均贷款余额)*贷款实际使用天数(借款主体首次支取贷款日至贴息截止日的天数)*贷款日利率。贴息申报金额最高不超过日均贷款余额的1%,单户日均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1000万元计算。

  核定贴息金额=贴息申报金额*实际贴息系数。

  (四)申报材料

  首贷贴息资金申请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统一申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需严格按照本工作指引具体要求,认真核查各借款主体是否符合首贷贴息资格,并填报申请书(附件1)、申请明细表(附件2),将加盖公章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sdtx@gdotc.com.cn);同时将申请书、申请明细表盖章文件原件(一式三份)邮寄至“中小融”平台运营机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民间金融街A2栋首层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联系人:叶颖,电话:0757-86228036)。

  (五)申报和下达程序

  1.贴息申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主体信息统一汇总后,向“中小融”平台运营机构递交申报材料(附件1、2)。

  2.初核。“中小融”平台运营机构根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将初核意见书(附件3)及初核明细表(附件4)转至各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工作局)进行复核。

  3.复核。各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工作局)对本辖区符合贴息资格的借款主体贴息申报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将复核意见(附件5)及复核明细表(附件6)反馈到“中小融”平台运营机构,运营机构统一汇总并核定贴息金额后形成首贷贴息汇总意见(附件7)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4.名单公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5.资金拨付。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各借款主体的贷款发放账户,并将拨付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六)申报时间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于2022年9月30日-10月15日向“中小融”平台运营机构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资金管理

  (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首贷贴息政策宣贯,指导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增大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并加强对首贷贴息资金拨付的流程管理。

  (二)各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工作局)要加强对首贷贴息政策引导,及时将首贷贴息政策落实到位,并负责对本辖区符合贴息资格的借款主体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三)各借款主体对提供给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监督检查,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确保所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并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中小融”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受理、初核申报资料,汇总各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工作局)的复核意见,核定贴息金额等相关工作。

  (五)首贷贴息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首贷贴息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工作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2022年广东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贴息申请书

  2.2022年广东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贴息申请明细表

  3.首贷贴息申报材料初核意见书

  4.首贷贴息申报材料初核明细表

  5.本辖区符合贴息资格的借款主体名单复核意见

  6.本辖区符合贴息资格的借款主体信息复核明细表

  7.首贷贴息名单汇总意见


  点击下载:附件1-7.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