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行政行为类诉求
(一)不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行为。
1.具体请求:
(1)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2)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3)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许可。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贷款担保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
(二)不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请求:
(1)对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终止业务经营许可的;
(6)不服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的。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典当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控告类诉求
(一)检举政府金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诉求:
(1)反映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2)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投标;
(3)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4)插手干扰“一行两局”依法监管事项;
(5)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失管失察,造成影响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行为。
2.法定途径:向本级监察委员会举报。
3.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检举政府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问题。
1.具体诉求:
(1)反映党员干部官僚主义、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2)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使用干部;
(3)违反党内组织程序及原则议事决策的;
(4)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违反“八项规定”等;
(5)其它违犯党纪政纪问题。
2.法定途径: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党内法规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检举各类有关的地方金融机构、地方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揭发各类有关的地方金融机构、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2)检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环境权益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违法违规经营。
2.法定途径:向属地公安机关及政府金融部门检举揭发。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
三、意见建议类诉求
主要包括:对政府金融部门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办法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政府金融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一)法定途径: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政府金融部门提出。
(二)主要法规政策依据:《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
四、信息公开类诉求
主要包括:申请政府金融部门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认为政府金融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认为政府金融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一)法定途径:
1.属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向各级政府金融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合法权益的,向上一级金融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五、复查复核类诉求
主要包括:对本省政府金融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对本省政府金融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或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
(一)法定途径:
1.向原办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2.向原复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二)主要法规政策依据:《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