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金监函〔2020〕92号
广州市、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南沙区金融工作局、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增强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在全国的认可度和信用度,树立良好的广东地方金融机构整体形象和品牌效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加强融资担保公司跨省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辖内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每半年检查一次其向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督促其主动报告、及时报告,依法接受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对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序列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应当与省外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长效协调机制,每半年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一次监督管理信息,必要时可请其提供监督管理支持与配合。
三、辖内融资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依法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四、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未按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业务开展情况的,可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
相关要求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前对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进行核查,分别填写《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情况表》(附件1)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省内分支机构情况表》(附件2),并报送我局,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附件: 1.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情况表
2.省外融资担保公司省内分支机构情况表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