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金监函〔2021〕88号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金融工作局,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各典当行:
为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2020年度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深圳市可根据实际自行组织有关年审工作)典当行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本次年审名单由各地级以上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以下简称各市金融局)确定,具体应当从辖内2018年度年审第一批、第二批通过的法人典当行中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年审,其中抽取的B类典当行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年审总数的70%。
若参加本次年审的法人典当行设有分支机构且在同一地级以上市区域的,则分支机构与其法人机构一并年审,不再单独参加年审。跨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单独参加经营场所所在地市金融局组织的年审(须额外提供其总公司的完整年审材料)。
二、年审时间与程序安排
本次年审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有关程序安排如下:
(一)各市金融局确定年审名单。各市金融局务必按照前述要求,在2021年4月2日前,确定参加本年度年审的典当行名单并确保通知到各相关典当行,同时填写附表(见附件1)报我局(监管一处)。
(二)各相关典当行报送年审材料。参加本年度年审的各典当行填写《广东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2020年度)》(见附件2,以下简称年审报告书),连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已备案)等年审材料,于5月14日前向属地市金融局提交。
(三)各市金融局初审。各市金融局要严格审核典当行提供的年审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典当行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在年审报告书上审慎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如未出具明确意见的,我局将退回重审)。各市金融局在初审过程中,如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及时对有关典当行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四)各市金融局及时报送初审材料及工作总结。各市金融局应当结合初审情况,对本市典当行业经营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初审工作总结,连同《2020年度典当行经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2020年度典当行年审核查明细表》(见附件4)、典当行年审材料、整改报告(若有)、现场检查报告(若有),于6月30日前报我局(监管一处);电子文档同步发送到dfjrjgj_jgyc@gd.gov.cn。
(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复核公示和确定年审结果。我局委托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对年审材料协助开展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对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典当行,指导属地市金融局开展现场核查。我局将结合复核及现场检查相关情况,确定年审初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局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年审最终结果并在局官网通报。该项工作原则上于9月30日之前完成。年审完成后,我局将指导各市金融局进一步分类处置。
三、年审主要内容
重点审核:注册资本实收(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现象)、资金来源(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融资等情形)、与股东等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业务结构及放款、对绝当物品处理、当票及续当凭证使用、息费收取、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有无《典当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是否存在(软)暴力催收及涉黑涉恶等情况。具体可参见《2020年度典当行年审核查明细表》。
四、年审材料(见附件5)
五、年审结果分类标准
(一)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确定为A类。
(二)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限期整改后得以改正的确定为B类。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确定为年审不通过:
1.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2.拒不参加年审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审材料视为拒不参加年审);
3.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4.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第四项第十七条规定,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企业的;
5.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乃至犯罪行为,如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非法集资、司法机关认定涉黑涉恶及涉及“套路贷”等。
六、相关要求
(一)年审工作是加强典当行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各市金融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做好年审工作,加强审核,严格把关;要将典当行年审工作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通过年审掌握各典当行经营管理情况,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参加本次年审的典当行要高度重视年审工作,及时按要求提供年审材料,确保年审材料详实规范,并对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参加本次年审的典当行,也要坚持依法依规经营,我局将组织各市金融局根据实际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也将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