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未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典当业务。截至2023年2月28日,我省(不含深圳)名称中包含“典当”字样,但未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共有60家(详情见附件),此类企业不具备从事典当业务资质,现向社会公众公告。
请选择同时持有《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开展典当业务,切实增强辨别和防范非法典当的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非法典当活动,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附件:广东省(不含深圳)内名称中包含“典当”字样但尚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60家企业名录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