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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有关操作指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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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金融办:

根据省金融办《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第一批目录〉中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粤金〔2010〕71号),现将《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省内分支机构备案及其高管任职资格核准操作指引》、《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省内分支机构备案材料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做好工作衔接,我省融资担保公司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后,其高管任职资格的核准工作,由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负责,任职条件不变。此通知下发之前,已持有《许可证》的省内各分支机构,仍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的规定,由分支机构驻地监管部门负责其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等工作。

 

    附件: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省内分支机构备案及其高管任职

       资格核准操作指引

      2.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省内分支机构备案材料清单

                                    省金融办

                            2012年9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省内分支机构备案及其

高管任职资格核准操作指引

 

根据《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第一批目录〉中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粤金〔2010〕71号)中关于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一、备案程序

(一)提交备案报告

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自主设立省内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公司),应先向总公司和拟设分公司属地监管部门书面预报告;在完成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注册地监管部门和分支机构驻地监管部门提交备案报告。

(二)备案材料验收

1.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收到备案报告后,按照材料清单(附件2)验收备案材料。

2.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出具备案报告,连同对总公司的近期监管意见,上报省金融办,抄送分支机构驻地监管部门。

3.省金融办收到地市监管部门报来的备案材料和备案报告后,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验收。备案情况反馈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和分支机构驻地监管部门,并在省金融办政务网站予以公告。

二、分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核准

(一)本操作指引所列的分公司高管专指分公司总经理,或实际履行分公司总经理职责的人员。

(二)分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核准工作,由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负责。

(三)总公司向注册地监管部门报送分公司备案材料时,应一并报送拟任分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四)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按照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粤金函〔2012〕289号等有关规定,核准分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出具任职资格核准通知书,抄送省金融办、分公司驻地监管部门。
附件2: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省内分支机构备案材料清单

 

一、总公司关于设立省内分公司备案报告。应当载明分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总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决议。

四、总公司最近2年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分公司营业场所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

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