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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农村普惠金融试点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09-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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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文件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粤金〔2014〕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4〕29号),经省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开展农村普惠金融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金融办反映。

 

  省金融办           省委农办            省农业厅     

 

  省妇联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监局  

 

       广东证监局              广东保监局

                             2014年9月10日

 

 

广东省开展农村普惠金融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4〕29号),指导和推动我省农村普惠金融建设,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三农”水平,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要求,坚持“政府推动、金融支持、试点带动、逐步推广”的原则,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为动力,大胆作为,主动探索,大力推进以建设县级综合征信中心、信用村、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乡村助农取款点,推广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金融扶贫贷款等“八项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普惠金融建设,全面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打通农村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努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二、试点范围、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试点范围

在粤东西北地区12个地级市中,每个地级市确定1-2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县,开展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其中,列为国家级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梅州市、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云浮市可确定2个以上的试点县;列为国家级城乡统筹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湛江市、省级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茂名、清远和河源市各确定2个试点县;其他市确定1个试点县。

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未列为试点县的县(市、区),可自主参与试点。

(二)工作目标

从2014年9月起,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试点县完成农村普惠金融建设任务。具体包括:

1.建成县级综合征信中心。

2.建成的信用村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60%以上。

3.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乡村助农取款点实现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全覆盖。

4.至少开展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金融扶贫贷款中2项以上的贷款服务。

5.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地方实际和农民需求,增加创建项目,扩大创建成果。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省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动员部署全省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工作。粤东西北地区各市确定试点县,部署相关试点工作,并于9月底前将试点县名单报省金融办。

2.实施试点阶段(2014年10月-2015年9月):粤东西北地区各试点县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以“八项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工作;市、县政府每季度定期统计试点进度情况并汇总报告省金融办。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未列为试点县的县(市、区)自主参与试点,定期统计、报告工作。

试点阶段的工作进度要求如下:

时间

2014年12月底前

2015年3月底前

2015年6月底前

2015年9月底前

进度

要求

每个镇至少1个村开展普惠金融建设;

启动县级综合征信中心建设

开展普惠金融建设的村占

行政村总数的20%以上;

建成县级综合征信中心

开展普惠金融建设的村占

行政村总数的40%以上

开展普惠金融建设的村占

行政村总数的60%以上

 

3.总结推广阶段(2015年10月-12月):省金融办会同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妇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以下称省有关部门和“一行三局”)对试点县农村普惠金融试点情况进行调研,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部署在全省全面推广农村普惠金融建设的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建设县级综合征信中心。由县(市、区)政府牵头并提供经费支持,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县级综合征信中心,采集公安、工商、法院、税务、海关、国土、环保等部门的非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建立综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重点是:依托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农户(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完善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并实现信息持续更新;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标准,扩充信息采集内容,提高信息质量;探索对农户信用信息进行大数据挖掘和深度开发应用的机制,实施基于农户信用评价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实现农户信用评价与信贷服务有效对接。(建议参照:云浮市郁南县征信中心)

(二)建设信用村。由县(市、区)政府牵头、以镇、村为主,动员符合条件的农户自愿参加信用评定;成立由村“两委”、金融机构、农户代表、乡镇干部组成的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实行张榜公示,接受全体村民评议监督;金融机构对信用户实施整体授信,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为提高信用评定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建议各地参考云浮等地经验,出台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信用评定标准,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信用村。(建议参照:云浮市郁南县桂圩镇勿坦村)

(三)建设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按照“政府建设管理、金融机构挂点运作、共建共享”的原则,依托村委会建设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包括以下功能:一是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和政策,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二是提供信用评级结果查询、农户信用信息收集、金融业务代理等服务。三是协助地方政府构建“政银企农”四方对接平台,提供产融对接等金融服务。四是通过选聘乡镇农险协保员,协助办理政策性涉农保险宣传、承保、理赔等服务。(建议参照:梅州市蕉岭县三圳镇九岭村)

(四)建设乡村助农取款点。引导农信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推广和深化银行卡助农取款点服务功能,提供小额助农取款、刷卡消费、转账汇款、水电费代缴、话费充值、新农保和新农合领取、小面额人民币现金兑换、残损币收兑和反假货币咨询等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布放支持可循环、小额币种功能的ATM和其他自助终端,积极推广手机取付及其他新兴支付方式。(建议参照:梅州市蕉岭县新铺镇长江村、韶关南雄市帽子峰镇上龙村)

(五)推广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在确权登记颁证的前提下,按照“农户自愿、市场化运作和整体风险可控”的原则,创新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大型农机具等抵押担保贷款业务。鼓励建立县、镇、村三级农村产权管理服务交易平台,整合农村产权登记信息和动态管理资料,加强农村“三资”监管,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一站式”服务。(建议参照:清远市阳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

(六)推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地方政府与银行机构、保险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由政府担保资金进行担保,银行机构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对象发放农业贷款,保险公司对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建立农业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建议参照: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

(七)推广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积极推广省妇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实施的“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项目”,通过项目带动,加大市、县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为农村妇女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帮助农村妇女创业致富。(建议参照:湛江市遂溪县杨柑镇布政村)

(八)推广金融扶贫贷款。利用社会捐助资金、扶贫对口帮扶资金、村级互助基金等资源,设立金融扶贫基金,用于为贫困户等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有劳动力的贫困户等农户创业致富。(建议参照:郁南县金融扶贫担保基金、罗定市泗纶镇泗安村乡贤农户信用风险补偿基金)

四、金融支持政策

(一)增加县域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和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延伸服务触角,积极开展送服务下乡、进村行动。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支持,帮助困难农信社实现健康发展。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积极培养地方金融生力军,增加县域“三农”的金融供给。(负责单位:省金融办、一行三局、相关金融机构)

(二)制定落实“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考核办法。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做到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的比例大于70%(含),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相关金融机构)

(三)大力开展“信用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引导农信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支付手段,优化贷款流程,不断拓展信用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覆盖面,尽力做实授信额,切实解决有授信、无款贷问题。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按照农户不同的信用等级给予授信并提供差别化的金融服务。(负责单位:广东银监局、相关金融机构)

(四)对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实行基准利率或优惠利率。各地设立担保基金,降低担保门槛,简化申贷手续,开通“绿色通道”。(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省妇联、省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各地市政府)

(五)支持设立特色农业发展基金。支持引导各地根据自身农业产业发展实际,设立特色农业发展基金,为区域特色农业发展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促进特色农业产业链优化提升。(负责单位:省金融办、各地市政府)

(六)运用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金融资金加大投入。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充分发挥各级财政农业产业专项资金作用,通过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贷款担保、贴息、保费补贴等形式,引导金融资金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负责单位:省农业厅)

(七)支持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拓展涉农业务。鼓励省内各股权交易中心拓展业务范围,开发适应“三农”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单位: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

(八)支持农业企业上市。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上市培育与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公开挂牌与转让。(负责单位:各地市政府、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

(九)大力发展政策性涉农保险。全面推进水稻、森林、能繁母猪、渔业等政策性保险。开展马铃薯、玉米、甘蔗、花生、奶牛等保险项目,扩大蔬菜种植和生猪保险试点,推进政策性家禽、水产养殖、水果种植保险,探索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鼓励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负责单位:省农业厅、省委农办、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

(十)积极推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第三方信用评价。进一步拓宽农村信用评价范围,积极引导商业信用评级机构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鼓励各地政府出台财政补贴办法,支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第三方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单位:各地市政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十一)推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推动金融生态县建设,综合评估考核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建立完善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加强对农民的金融风险教育,增强识别和防范风险能力。加强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风险监测与防范,切实维护农村金融稳定。(负责单位:省金融办、一行三局、相关金融机构、各地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地方政府:统筹资源、建设平台、优化环境、及时补位。政府要正确处理好行政行为与金融市场的关系,既要主动统筹、积极推动,又不搞大水漫灌、大包大揽,做到该市场解决的不“越位”,该政府统筹处理的不“缺位”。重点做好六项工作:

1.宣传发动。加强政策宣传,广泛组织发动村民理事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共同推进信用村、信用户建设,引导广大农民以实际行动提升自身信用等级,获得信贷资金支持,实现勤劳致富。

2.主动统筹。发挥统筹兼顾作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镇村共同推进“八项行动”。积极协调,加强引导,解决单一金融机构和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和农民参与试点工作,确保农村普惠金融建设有效推进。

3.建立平台。主动联合辖区人民银行,推进县综合征信中心建设。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报送数据,并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更新制度。会同当地金融机构,指导镇村推进信用村建设。重点是做好进村入户收集资料和信用评级工作。

4.引导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通过财政投入引导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三农”。建立对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助农取款点的财政补贴、补助机制,加大对基层金融服务“村村通”工作的扶持,协调电信运营商对农村地区布放金融电子机具的通讯费用实施优惠。加大对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的专项资金投入,增加贴息资金数额,扩大受惠面。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发起设立农户小额贷款成本分担和风险补偿基金、金融扶贫基金等涉农基金,引导带动更多的信贷资金对“三农”的投入。

5.分类支持。出台对信用村、信用户的激励措施和优惠待遇,铺设“信用绿色通道”,让信用村、信用户在生产、生活中获得更多的社会信用激励。根据信用评级结果,落实分类激励措施,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引导群众自觉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营造人人守信、守信受益的良好氛围。

6.净化环境。创新村居基层治理体系,开展以打击“黄赌毒”为重要内容的农村社会治理行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净化农村风气和社会信用环境。

(二)金融机构:增加投入、服务基层、创新业务、专业专注。金融机构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发挥自身金融资源和业务优势,从“三农”实际出发,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切实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主动服务基层农村,积极参与农村普惠金融建设。

(三)监管机构:分类指导、扶持“三农”、政策激励、形成合力。金融监管机构要紧紧围绕“支农助农”的重点,加强扶持指导和激励引导,为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基层、解决“三农”融资难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六、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职责。省有关部门与“一行三局”落实工作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策指导,督促指导各金融机构和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金融支持“三农”工作,加大对试点县及自主参与试点的县(市、区)的金融支持。各地政府承担牵头职责,统筹落实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推动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工作开展。

(二)推进产融对接。建立金融部门与农口部门的工作对接机制,及时加强沟通,推进金融与农业的项目对接,发挥政策合力,扎实推进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做好金融服务“三农”的工作。

(三)加强业务指导。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和“一行三局”制定“八项行动”的具体工作指引,并将我省各地的经验材料汇编成册,供各地参考借鉴。同时,根据试点工作情况,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总结推广经验,加快试点建设。

(四)建立共建机制。根据各地市金融需求和不同的发展战略、定位和重点,由省金融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一行三局”以及有关涉农金融机构与各地市签订个性化合作共建协议,在农村普惠金融建设中开展“一对一”合作。

(五)强化跟踪服务。省有关部门和“一行三局”成立工作小组,研究制定跟踪督办办法,加强对各试点县的跟踪服务和督促指导。建立跟踪报告制度,粤东西北地区各地级市、试点县(市、区)政府每月上报试点工作进度、每季度报告试点工作情况,扎实推进试点建设。

(六)建立激励机制。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试点县(市、区)的支持措施,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一行三局”研究制定差别化监管措施,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参与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建设。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邮储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农信联社、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寿广东省分公司等涉农金融机构要尽快制定支持农村普惠金融建设的具体办法,于2014年12月底前报省金融办和“一行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