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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转发《融资性 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16年融资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5-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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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金函〔2016〕5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转发《融资性

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16年融资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金融办:

   现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关于2016年融资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融资担保办通〔201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落实政策力度。各地要从防范行业风险、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引导和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建设新型融资担保行业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要求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报送落实情况。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推进落实各项任务要求。

   二、加快发展新型融资担保行业。尽快推进设立省级融资担保基金,组建省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建立健全我省政策性、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各地要加快发展本地区新型融资担保行业,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再担保机构,引导民营机构协同发展,构建全省统一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各地级以上市监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与要求,积极协调地方财政、国资、经信等部门,认真落实省有关对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建设、监管与考核要求,明确机构定位,建立担保风险多方分担模式,提升对本地区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能力。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做法,侧重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做好取消融资担保公司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工作衔接,充分运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手段,确保监管到位。要严格执行《关于开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粤金函〔2016〕2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机构“减量增质”。要提高风险意识,加大对风险趋势性、规律性的研判,按照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整治,高度重视融资担保机构在创新业务带来的隐性担保风险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对已发生的风险事件,要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参与对非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专项清理整治。

   四、按时报送统计信息。各地要及时掌握辖区内融资担保经营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动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统计工作的通知》(粤金函〔2016〕338号,以下简称《统计通知》)的要求,连同本次《指导意见》附件中要求上报的《本地区融资担行业发展与监管有关情况表》于每季结束后10日内书面报送省金融办(根据《指导意见》上报报表时限的要求,原我办下发《统计通知》要求融资担保相关报表和材料的上报时间也相应改为每季结束后10日内)。

   五、发挥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作用。省融资担保业协会要加快自身组织建设,积极开展行业发展调研,特别是待《条例》出台实施后,要把《意见》、《条例》和《实施方案》作为今年的培训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并积极参与完善我省融资担保行业相关配套政策,在新管理制度下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配合监管部门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省金融办

                               2016年5月19日

 

(联系人:李志聪;联系电话:020-831356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属融资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