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环保与金融融合促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环函[2016]1337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金融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金融办,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
为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环保工作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精神,切实推进环保与金融融合,提高金融对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环保与金融融合促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加强环保与金融融合促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广东省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附件:
关于加强环保与金融融合促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环保工作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精神,切实推进环保与金融融合,提高金融对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环保与金融融合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环保与金融融合是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加强环保与金融融合,在经济行为、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利于引导金融资源支持绿色产业和环境友好企业,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共赢。
(二)加强环保与金融融合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我省环保欠帐较多,治理环境所需资金压力大,通过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创新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环保重点领域,支持环境友好企业发展壮大,对于推动解决当前我省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意义重大。
(三)加强环保与金融融合必须加大对环保重点领域和环境友好企业的支持力度。环保重点领域是指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环境友好企业主要指环保专业基地、环保产业园区以及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在环境信用评价中达到良好和诚信等级的非“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工业企业等;提供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工程承包、系统集成、设施运营及产品生产的环保服务企业。
二、健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环保与金融信息共享
(四)健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涵盖企业环保行政许可、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保违法违规记录等环境信用信息的数据库,实现省、市、县三级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强化对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定期公布“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名单,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五)加强环保与金融信息共享。环保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及时传输到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强化环保与金融信息共享,以便金融机构及时准确获取企业的环境信息,灵活开展金融新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对诚信企业的支持和对失信企业的限制。
(六)引导环保与金融信息对接的市场化服务。培育环保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环境友好企业开展信息采集、研究、分析和评估,发布环境友好企业名单,为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鼓励在人民银行备案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发针对环境友好企业专属信用评级产品,为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并将评级结果在金融机构中推广应用,提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可得性。
三、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加大环境友好企业的金融支持引导力度
(七)运用再贷款工具定向支持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向环境友好企业发放贷款。安排专项支农或支小再贷款额度,定向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环境友好企业发放贷款。金融支持环保重点领域和环境友好企业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优先推荐参加人民银行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优先获得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额度并享受优惠再贷款利率。
(八)运用再贴现工具定向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开展环保金融业务。安排再贴现专项额度,专门用于金融机构办理环境友好企业贴现业务,支持省内对环保重点领域和环境友好企业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开展贴现业务。
(九)支持环境友好企业开展债务直接融资。加大银行间债券市场政策宣传与产品推广力度,有针对性地向环境友好企业推介债务融资工具,促进符合条件的环境友好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指导金融机构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环境友好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等完善的金融服务,结合企业或政府提供的信用增进、风险补偿等措施,设计适合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案,帮助企业提升债项评级、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环境友好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公司)债、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推动发行绿色金融债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募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信贷资源,增加对环保重点领域和环境友好企业的信贷支持。
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业务,提高环保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十一)探索成立绿色信贷专营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在环保专业基地、环保产业园区以及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新设或改造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风险控制、业务协同和专项拨备等政策机制,为环保重点领域和环境友好企业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环保重点领域和环境友好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环保重点领域和环境友好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融资成本。
(十二)创新绿色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创新担保方式,以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企业的未来收益权、环保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和先进环保科学技术成果、环保工程企业的承包合同、环保装备产品生产企业的订单为抵质押物提供融资服务,扩大在环境信用评价中达到良好和诚信等级的非“两高一剩”工业企业排污权抵质押贷款的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为环境友好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产品,为环境友好企业发展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十三)探索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及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加强合作,开发适合环保重点领域和环境友好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探索运用投贷联动的业务模式,为环境友好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创新型融资服务,提高投融资效率,分享企业成长红利,实现多层次的风险分担。
(十四)创新支持绿色投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环境友好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加大对环境友好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力度和财政扶持力度,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存在的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环境友好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和再融资。着力引导中小微环境友好企业到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注册挂牌,推动股权交易中心探索创新设立绿色板块促进股权流转,创新金融产品为环境友好企业提供特色金融服务。
五、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健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动机制
(十五)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探索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环保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环保重点领域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等,激励带动风投、创投、信贷、保险等社会资金共同投入,加大对环保重点领域和环境友好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六)支持在环境治理中引入PPP模式。鼓励将水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公益性项目与各种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等提供定制化的环境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完善向金融机构推介PPP项目的常态化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项目提供贷款授信、发债承销、支付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政府部门由过去购买单一治理项目服务向购买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服务方式转变。
六、深化部门合作,全面促进环保与金融融合发展
(十七)建立环保与金融部门会商机制。省环保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建立加强环保和金融融合的会商机制,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环保与金融融合的具体政策与措施,搭建金融机构与环境友好企业的对接平台,及时向企业解读金融政策,做好投融资对接服务。各地环保、金融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十八)开展实施情况评估。探索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环保重点领域和环境友好企业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形成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金融机构因定向奖励获得的再贷款、再贴现,做好后续资金使用的监测分析、综合评价和定期总结,为全省绿色信贷向纵深推进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
(十九)总结推广创新经验。省环保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本着“鼓励创新、有序推进”的原则,鼓励各地环保、金融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结合辖区实际,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在全省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