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金函〔2018〕496号
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明确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变更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我办将暂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期间涉及许可证申领的业务仍正常受理,待许可证统一印发后再行补发。
二、银监会印发许可证后,我办将对许可证进行统一发放,发放时间另行通知。在此期间,请各地市金融局(办)提前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核对登记工作,我办将统一回
收,并更换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市金融局(办)要将《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并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督促辖内融资担保公司严格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规范发展。
附件:1.《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
2.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省金融办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