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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05-02 00:00
  • 来源: 广东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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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金函〔2018〕496号


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明确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变更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我办将暂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期间涉及许可证申领的业务仍正常受理,待许可证统一印发后再行补发。

二、银监会印发许可证后,我办将对许可证进行统一发放,发放时间另行通知。在此期间,请各地市金融局(办)提前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核对登记工作,我办将统一回

收,并更换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市金融局(办)要将《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并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督促辖内融资担保公司严格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规范发展。


附件:1.《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

      2.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省金融办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