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市、县(区、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农信联社:
为帮助我省农村信用社尽快落实国家资金扶持政策,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4〕98号)及《关于印发〈省财政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粤金〔2005〕28号),经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由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金融办、财政厅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金融办、财政厅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省金融办 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广东省金融办、财政厅农村信用社改革
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办法》、《省财政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按照《省财政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由省财政从2005年至2007年3年共安排的12亿元资金,其中3亿元用作农村信用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9亿元用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和鼓励农村信用社压降不良贷款。
第二章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9亿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和压降不良贷款扶持资金的使用。
(一)3.41亿元用于增资扩股补贴。对我省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13个市共69家农村信用社(详见《省财政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按增资扩股股金余额的80%计付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上述69家欠发达地区增资扩股困难联社的入股社员。资格股和投资股每年分别按入股金额80%的2.25%和2.7%直接补贴给入股社员,共补贴3年。
(二)5.04亿元用于奖励压降不良贷款,冲销农村信用社历年亏损挂账。奖励对象为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13个市及珠江三角洲地区5个市部分困难联社共计80家不良贷款压降任务较重的农村信用社(详见《省财政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不良贷款占比(以2002年末不良贷款占比为基数)每压降1个百分点先拨付8万元,待票据兑付后再拨付2万元;票据置换后的不良贷款余额(以2004年末不良贷款余额为基数)每压降1亿元奖励200万元,每下降1个百分点再奖励8万元。
(三)超额完成省核定的增资扩股任务和压降任务的,省不增加补贴和奖励。对于部分联社因地方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后,少扩股也可达到票据兑付条件的,仍视作完成增资扩股任务处理。省原计划补贴社员的资金与实际补贴资金的差额,将等额转增该市作为压降不良贷款奖励资金,用于冲销农信社历年挂账亏损。
(四)机动资金统筹安排使用。9亿元按上述方案安排后的剩余资金,以及增资扩股补贴资金和鼓励压降不良贷款资金实际发放与计划发放的差额,列作机动资金。机动资金的使用由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3亿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的管理使用。扶持资金中的3亿元转入省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其使用和管理按《省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但不改变这部分资金用于农村信用社的性质。
第三章 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五条 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的申报。
(一)申请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需报送的资料:
1、《增资扩股补贴资金申请表》及《农村信用社募集股金余额及结构统计表》(详见附后表一、表二);
2、《压降不良贷款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后表三);
3、《不良贷款压降奖励资金计算表》(详见附后表四)和联社汇总的2002年末、2004年末及当期业务状况表;
4、省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上述1、2点的资料使用A4纸并附软盘。
(二)申报时间、程序:
1、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每半年申报一次,计算数据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30日和12月31日。其中入股不足半年的,增资扩股补贴资金也按半年申请计发,3年后总计不超过计划应得补贴资金。
2、各县(区、市)联社须于每年2月10日、8月10日前将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地方金融办或政府办、财政、人行、银监部门组成),以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联社直接将申请资料报送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级以上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须于每年2月28日、8月31日前将辖内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和《压降不良贷款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后表五、六)及有关资料汇总上报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3、2005年上半年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计算数据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各县(区、市)联社申请上报时间截至11月10日,各地级以上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上报时间截至11月25日。
第六条 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申请的审核。各农村信用联社的申报材料由各县(区、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地级以上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定。
第七条 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的确认和拨付。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各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及资金额,并发出资金确认拨付通知书,主送省财政厅及相应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确认拨付通知书,按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指标下达给各市财政局,同时将下达指标文件抄送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联社。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划拨给各农村信用社。补贴资金到账后,原则上由各有关农村信用社于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入股社员。
第四章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农村信用社要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各农村信用社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各级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申报资料。
(三)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3个月内对各农村信用联社扶持资金申报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范围不少于10%。
(四)省有关部门将于2008年上半年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五)有骗取、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省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