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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8-1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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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东银监局各地市分局:

现将《广东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                       广东监管局

                                 2017年6月30日                   

 

广东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实施细则

为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疏通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助推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广东打造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粤府〔2016〕15号)和《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粤府〔2017〕14号)要求,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要求,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金融工作部署,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将降成本工作与监管部门各项监管要求有机结合,将发挥大型金融机构主渠道作用与地方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补充作用有机结合,将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有机结合,有效满足实体经济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主要任务目标:一是切实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金融供给,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保持两万亿元以上;二是减费让利规范服务收费,降低中间环节费用;三是提高直接融资比例,2017年直接融资比例争取达到30%以上;四是2017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保余额力争突破2000亿元;五是积极稳妥发展中小金融机构,2017年争取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设立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重点工作及措施

(一)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导向作用,促进跨境资金运用。

1.强化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强化再贷款工具运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强抵押补充贷款监测评估,指导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积极运用低成本抵押补充贷款资金,为“棚户区改造”、“一带一路”、农村水利工程等领域提供资金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额票据贴现中心机构遴选,加强广东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业务监测,为小额票据贴现中心机构提供再贴现业务支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负责)

2.推动本外币跨境业务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进行集团内资金调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适用范围办理跨境融资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进一步便利企业运用境外人民币资金。积极推动银企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计价、结算和投融资业务,增加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负责)

3.提升支付服务效率,促进企业资金融通。加强支付结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支付业务创新,积极推广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移动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全天候的个性化支付服务。加快推进粤港澳支付结算体系合作,积极推广粤港电子支票、粤港跨境电子直接缴费业务,提高粤港澳跨境支付结算效率。积极探索电子商业汇票在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链的上下游应用,不断推动商业汇票全面电子化,提高资金流转效率,促进企业资金融通。(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负责)

(二)完善考核督导机制,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4.有效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督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规定,坚决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收费,降低融资成本。对于个性化服务、定制化服务等,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规则,合理稳妥定价,主动让利实体经济。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建立科学的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广东银监局牵头负责)

5.积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激励机制。大力支持和鼓励辖内法人商业银行通过增资扩股、发行二级资本债、利润留存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用足政策核销不良贷款,切实增强对实体经济信贷资金投放能力。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引导银行业回归本源主业,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综合考虑小微企业盈利能力和经营增长情况,以及银行机构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容忍度。(广东银监局牵头负责)

6.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采取差别化信贷政策等措施支持去产能、去库存;切实发挥债委会稳预期、稳信贷、稳支持的积极作用,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和领域、有发展前景、技术先进的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建设,积极优化信贷投向,做好项目储备,改进业务流程,提供针对性强、附加值高的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一带一路”、自贸区、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化基础设施等建设。(广东银监局牵头负责)

(三)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增强资本市场服务效能。

7.促进运用银行间市场。加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政策宣传,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债券承销服务,支持企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充分发挥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作用,积极发展绿色债券等创新金融工具支持绿色产业和绿色制造发展。(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股权融资力度。证监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大拟上市企业资源培育力度,共同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积极推动、支持包括高端装备制造行业、成长型中小创新创业企业等各类优质企业规范改制运行,形成上市过程梯队队列,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或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帮助企业在资本市场实现低成本、较大规模融资。(广东证监局、省金融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继续引导企业结合自身需求,通过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券,优化财务结构。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施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广东证监局牵头负责)

(四)开展业务创新,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0.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倾斜支持力度。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配套制度,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和续贷产品。督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有关政策要求,落实续贷模式“三个不”原则,即对符合授信条件小微企业的续贷申请不能推诿、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资金支持时间不断、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风险分类不变,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降低资金周转成本。(广东银监局牵头负责)

11.积极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推动金融机构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创新和发展应收账款融资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要求并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收账款融资及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宣传力度。组织企业培训,带动企业客户注册平台用户。拓展反保理业务,带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支持核心企业上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通过大力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充分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这一金融基础设施的作用,实现平台用户量与交易量的持续增长,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系统对接,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政府相关部门督促供应链核心企业按时履约,及时支付应付款项,营造守法诚信社会氛围,优化商业信用环境。促进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大型民营企业、政府采购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参与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积极确认应付账款,实现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互惠互信、协同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激励措施,对帮助中小微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成效显著的供应链核心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提高对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对珠三角地区(不含深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探索开展投贷联动服务模式创新,引导银行机构设立科技支行或专营部门。推动地方政府完善科技金融配套基础设施,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创企业创造良好条件。(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提升金融资源供给能力。

13.积极稳妥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稳妥推进农信社改制农商行,稳步推进广东民营银行设立。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入股信托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多元化服务。(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服务能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产品,改善服务;鼓励经营规范、内控到位、有市场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度增资扩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和再担保体系,发挥各级国有担保、再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加大对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担保力度,提高其申贷获得率。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市场化优胜劣汰机制,稳步提高行业整体质量。(省金融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配套机制

15.加快完成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按照“统一系统,分市建设”原则,加强部门协调合作,推动各地市联动共建,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力争2017年底实现对接平台全省全覆盖。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粤府〔2015〕66号文要求给予该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方面资金支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健全与政策性银行合作对接机制,按照省政府要求每季度组织召开与政策性银行合作对接碰头会,明确重点推进事项,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组织举办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政策宣讲会或对接洽谈活动,扩大实体经济企业对政策性、开发性金融的知晓度,帮助企业争取低成本长期资金。开展经常性的企业、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项目推介洽谈会,促进融资需求和金融供给高效匹配,切实做好服务协调工作。(省金融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努力构建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大力支持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金融运行监测和风险排查,注重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及时应对处置突发企业债务违约风险,引导好社会舆论。严厉打击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积极配合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好金融机构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省金融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大督查考核。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加强对各自牵头负责工作和本系统机构的督查考核力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并建立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粤府〔2017〕14号文规定的作为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第一责任主体职责,积极配合上述部门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探索出台更多的惠企政策和措施,有效降低实地经济企业融资成本。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纪要》(粤发改价格函〔2017〕3259号)和《关于定期报送降成本督查任务完成情况的函》(粤财办函〔2017〕91号)要求,于每月7日前、每季度结束后下月7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月度、季度工作进展情况。(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省金融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秘书人事处       2017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