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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金融办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广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融资担保“政银担”风险分担合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9-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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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金〔2017〕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融资性担保业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融资再担保公司:

现将《广东省融资担保“政银担”风险分担合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融资担保“政银担”风险分担合作方案(试行)


   省金融办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广东银监局

2017年8月21日


广东省融资担保“政银担”风险分担

合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关于促进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5号)相关决策部署,健全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担保服务力度,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按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合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创新服务、防范风险为目标,开展“政银担”风险分担合作。通过明确对象范围、确定风险分担比例、整合政策资源、明确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提高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为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突出重点,统筹规划,调动和整合各类政策资源,为强化政银担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坚持风险共担。通过建立和完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调动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可持续发展的政银担合作局面。

三是坚持以点带面。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工作抓手,进行担保扶持政策的整合优化,将其作为政银担合作的纽带,以点带面,构建覆盖面广、层次分明的风险分担机制。

三、对象和范围

(一)坚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宗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补偿。

(二)本方案暂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担保业务(具体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及综合授信等)。

(三)优先与已同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提高放大倍数,以及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不上浮或上浮低于20%(含)的银行开展合作。

(四)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的策略,选择政策性担保机构、国有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经营规范的融资担保机构。

四、建立代偿补偿资金

省级风险代偿补偿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和广东省共同出资的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5亿元(以下简称省级代偿补偿资金),省级代偿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及融资担保项目追偿回收款等。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建立市级代偿补偿资金与省级代偿补偿资金配套,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性作用,引导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加快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风险分担比例

发挥政府参与和引导作用,建立符合商业原则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按照互利互惠、自主自愿原则,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地市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及各自职责,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本息代偿,原则上按照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40%,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10%,省级代偿补偿资金根据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补偿。地市政府具体承担风险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职责分工

(一)推进政银担合作。省金融办负责方案的总体推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方案顺利进行,并督促省级再担保机构落实各项工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要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系统内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共同推进政银担合作。(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负责落实)

(二)加强资金监管和考核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要密切跟踪和监督省级代偿补偿资金等的管理和运行情况,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户数、融资担保贷款规模、担保收费优惠等情况,并定期开展考评工作。省金融办要加强对省级再担保机构主营业务的监督管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落实)

(三)地市配合与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在资金保障、中小微企业筛选、风险补偿资金的建立等方面予以支持,共同推动本方案的实施。各地市金融局要在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的政银担合作情况报送省金融办(由地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金融局负责落实)

(四)抓好组织实施。省级再担保机构要按照《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对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确保工作稳妥推进。鼓励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加强风险管控,引导更多金融资源和政策资源聚焦小微企业发展。(由省级再担保机构负责落实)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