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金监〔2018〕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2021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18年12月31日
2019-2021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创新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模式,进一步增强农村地区综合抗灾能力,现就2019-2021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下简称农房保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加强农村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民众、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农村住房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农村住房抵御风险和灾后重建能力,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加强对农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宣传推广,强化监督检查,为农房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通过市场竞争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确保个人参保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自主投保权。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参保积极性。
(四)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房保险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将省委、省政府支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实施内容
(一)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为全省范围内具有广东省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以下统称农户)。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内财产。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二)保险金额。每户每年保险金额为80000元。其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失50000元,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因盗抢责任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给予受灾农户清理残骸费用,最高赔付2000元;对房屋达到Ⅱ级和Ⅲ级倒塌或损毁的农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租房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适当提高农户的保障程度或扩大保障范围,具体标准与承保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三)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我省农房保险按照不同地区确定差异化保费,由农户和财政共同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级财政对农户承担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各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的农户数与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的,政府不予补助。具体要求如下:
1.珠江三角洲地区(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不含恩平市)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5.6元,具体保险费率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与承保机构议定。保费由农户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农户承担比例不得高于年保费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2.其他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恩平市、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8.3元,具体保险费率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与承保机构议定。省级财政承担4元,市、县级财政承担2.3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农户承担保费2元。
3.各地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适当提高当地农户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并鼓励农户自愿缴费增加保障金额。对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困难农户,要适当提高保障程度,并对其自负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4.将农房保险纳入省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统筹安排,待省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具体管理办法出台后统一实施。
(四)承保机构的选择。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自主选择承保机构,不得成立共保体或联合体,本次招标承保周期为2019-2021年,共3年。参与招标的保险公司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并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于《2019-2021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招标工作,确定承保机构后,应与承保机构签署为期3年的承保协议,并将承保协议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五)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各地要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培训一批熟悉农房、服务农户的协保员,协助做好参保、查勘、理赔等工作。按照保险合同以及承保机构与政府之间有关协定,承保机构按农房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保机构(指按照承保机构的委托协助办理农房保险宣传、承保、理赔等业务的基层协保站点)和经办协保员开展工作,不得用于政府部门日常运行;其中,支付协保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协保机构日常运行费用。各市、县、镇级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推广宣传农房保险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推进我省农房保险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广东银保监局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本地区农房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确定市、县级财政保费承担比例并确保兑付。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好当地有关部门和行政村,协助承保机构做好农户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农房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项等工作,及时调解争议纠纷。
(二)开展督导。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广东银保监局等部门,根据各地工作进度,不定期开展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督导情况上报省政府;对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且整改不及时的地市,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广泛宣传。各地和各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措施,向农户宣传普及农房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赔偿标准等内容,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积极性,全力营造有利于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的环境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19-2021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材料
问题1: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广东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每年遭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严重影响,造成倒塌、损坏农房数量多、损失重,给受灾农户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为帮助农户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在全省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下称农房保险)。实施以来,有效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极大地帮助受灾农户重建家园。经统计,2016年至2018年6月底,全省累计参保户数3505万户次,参保率连续3年超过99%。鉴于目前正在开展的农房保险工作与2009年相比,各方面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农户风险保障需求、承保机构选择方式等亟需重新界定。为继续推进农房保险工作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政策性保险的支农惠民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2018年12月31日印发了《实施方案》。
问题2:制定《实施方案》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一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二是民政部、财政部、原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235号)。三是《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号)。四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五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
问题3:《实施方案》制定的过程是怎么样的?
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省地方金融监督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实施方案》。文件起草组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先后赴广州、汕头、东莞、肇庆、潮州等市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了基层的意见建议,并向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和相关保险公司发函收集书面意见。在认真开展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方案》初稿,随后向各地级以上市、原省委农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原农业厅、原广东保监局等部门征求意见。2018年9月10日至21日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提请省司法厅对文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认真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实施方案》。
问题4:《实施方案》实施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农房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实施目标和任务主要是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发挥保险机制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协助社会管理等功能,帮助广大参保农户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创新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模式,进一步增强农村地区综合抗灾能力,切实帮助受灾农户提高灾后重建住房资金保障能力,促进我省农村地区社会稳定。
问题5:《实施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一是指导思想。明确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建立由政府、民众、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农村住房风险分担机制。二是基本原则。确立了我省农房保险要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为原则。三是实施内容。该部分包括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承保机构的选择、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等内容。四是保障措施。该部分包括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开展督导、广泛宣传等内容。
问题6:《实施方案》对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作了什么修改?
《实施方案》对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进行重新界定,扩大了政策受惠面。粤府办〔2009〕27号规定:被保险人是具有我省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户籍制度改革后,农业户籍人口将逐步转为居民户口,但其所属的农房仍在原有居住地。为确保户籍改革后广大涉农人口仍能继续享受农房保险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作了相应修改:被保险人为全省范围内具有广东省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内财产。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问题7:《实施方案》对保险金额和保障范围作了哪些改动?
《实施方案》实施后,将不会增加各级财政和农户的负担,但是将大幅度提升每户的保险金额,并进一步拓展了保障范围。粤府办〔2009〕27号规定保险金额为每户每年1万元,原来的保险金额较小,与灾后重建农房的成本差距较大。2016年,我省已将保险金额从1万元提高到2万元。此次印发《实施方案》,我省将在不增加保费的基础上将保险金额从2万元提高到8万元,并增加了室内财产险以及清理残骸费用、临时租房费用等灾后救助金等。《实施方案》还鼓励各地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适当提高农户的保障程度或扩大保障范围。
问题8:《实施方案》对承保机构的选择作了哪些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相关要求,农房保险承保机构的选择权将下放给各地级市。《实施方案》明确了各地级以上市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自主选择承保机构,但不得成立共保体或联合体,且每3年为一轮招投标周期。
问题9:《实施方案》对基层协保体系作了哪些规定?
我省农房数量大、分布广,且很多位于偏僻的山区,为协助做好参保、查勘、理赔等工作,解决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要求,《实施方案》明确了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各地要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培训一批熟悉农房、服务农民的协保员,并要求承保机构按农房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保机构和经办协保员开展工作。
问题10:《实施方案》印发后如何衔接的问题?
《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2016-2018年)》将于2018年12月底到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已于9月13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市金融局组织做好农房保险有关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地级以上市在完成招标工作之前,如有保险合同到期的,继续由原承保机构负责承保,直至与新的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协议。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新情况,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