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2号)要求,我局现将2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市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实施事项
省级行政职权事项2项,包括“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具体包括在广州市(不含广州南沙自贸片区)实施的以下7个子项:
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
2.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3.融资担保公司分立;
4.融资担保公司合并;
5.省外融资担保机构在广州市内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6.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除外)设立审批;
7.小额贷款公司注销试点资格审批。
办理上述2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广州市(不含广州南沙自贸片区)企业(机构)、个人及区级金融监管部门可直接向你局申请。
二、办理工作要求
(一)要优化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严格依法依规审查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送我局并录入省非现场监管系统,相关信息同步在有关网站公示。
(二)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注销审批中,对突破现行管理制度的重大、复杂、疑难事项作出审批结果前应报请我局审查。审批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送我局并录入省非现场监管系统,相关信息同步在有关网站公示。
(三)要加强受托事项的监管工作,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确保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监管人员。要建立完善申报信息核查管理、诚信管理和申请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三公开”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委托实施工作。
(四)请你局遵照使用我局的发文样式和行政审批专用号章,依法依规颁发、换发、注销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
请按照《行政职权委托协议书》明确的权力义务履行职责。自委托之日起,我局将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强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