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金监〔2020〕13号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南沙区金融工作局、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要求,现将我局3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以委托方式调整至你单位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实施事项名称
(一)融资担保公司事项备案委托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南沙区金融工作局、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实施。
(二)对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或者典当行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财产权利质押以及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未按《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比例进行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典当行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三)对典当行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率、典当综合费用超过规定费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典当行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二、委托实施时限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上述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由公司(机构)所在地金融局办理。省级融资担保公司除外。
三、工作要求
(一)各金融局在委托范围内,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名义实施上述省级权责清单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实施过程中,应遵照使用我局的发文样式和专用号章,依法依规办理委托事项。
(二)各金融局要规范办事行为,及时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认领委托实施事项,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编制相应实施清单,对外公布委托实施事项、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等,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各金融局要建立和完善委托事项信息管理上报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事项备案信息定期报送我局和录入省非现场监管系统,相关信息同步在有关网站公示。
(四)各金融局要加强受托事项的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确保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监管人员。
各金融局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径向我局反映。自委托之日起,我局将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强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