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金监规〔2020〕1号
广州、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核,现予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地方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实施累计3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中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十二条 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下不含本数;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以上不含本数。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第十三条 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罚款数额上限顶格处罚。
第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典当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2.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