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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审批权限 委托自贸区广州南沙片区实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07-03 00:00
  • 来源: 广东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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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金函〔2018〕783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我办组织开展融资担保公司审批权限、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权限2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自贸区广州南沙片区实施的相关工作,并由你局承接以上两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实施的事项

  (一)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范围内实施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包括以下5个子项:

  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

  2.融资担保公司分立;

  3.融资担保公司合并;

  4.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5.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南沙区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范围内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事项审批。

  二、交接时间

  2018年7月1日零时零分起,办理上述2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应直接向广州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下称南沙金融局)申请。

  三、办理要求

  (一)南沙金融局要进一步优化融资担保公司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严格依法依规审查并核发融资担保公司许可证,在审批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并及时在省非现场监管系统录入机构有关信息。

  (二)南沙金融局应定期将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情况报送我办备案,或就重大、复杂、疑难事项作出审批结果前报我办审查,在同意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或退出试点后及时在省非现场监管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并及时在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三)南沙金融局要加强受委托事项实施的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确保每10家机构至少有1名专职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建立和完善申报信息核查管理、诚信管理以及许可、备案、核发申报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三公开”管理制度,按照办事指南,依法依规认真开展委托事项的实施工作。

  四、交接要求

  对委托实施的事项,自委托实施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由南沙金融局承担,我办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委托实施的事项应当接受我办监督,按照双方签订的《行政职权委托协议书》明确的权利义务认真履行职责。

  五、监督评估

  对委托实施的事项,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自委托之日起,我办将加强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指导、检查和监管。一年期满后,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委托实施的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估,并报省人民政府。



省金融办

2018年6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