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金担复〔2018〕13号
江门市金融局:
你局报来《关于江门市鲲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更换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请示》(江金报〔2018〕18号)、《关于江门市鲲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更换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整改情况的请示》(江金报〔2018〕64号)收悉。经审核,存在以下问题:
一、江门市鲲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曾存在违规经营行为。2018年3月,我办发现该公司换发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中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5473万元,资金去向不明。我办下发整改通知要求你局督促该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截至2018年6月11日,该公司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该公司截至申报日前6个月,无新增融资担保业务,且2018年3月20日后该公司融资担保业务已全部到期,无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截至2018年4月30日,该公司无存续期内的银行授信协议。
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粤金函〔2016〕2号)第五条有关“对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但已经整改到位的,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授信合作协议的,给予换发一年期经营许可证”的要求,鉴于该公司无存续期内的银行授信协议,不满足换证条件。现不同意该公司的换证申请,请你局按规定收回该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工作。
省金融办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