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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实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8-11 17:19
  • 来源: 广东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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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金函〔2017〕855号 

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我办组织开展2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广州实施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实施的事项

  (一)事项范围及承接部门。

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2项省级行政职权。具体包括在广州市范围内实施的以下6个子项:

1.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4.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广州市设立分支机构;

5.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公司撤销或退出融资担保市场;

6.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

以上事项均委托广州市金融局实施。

  (二)交接时间。

  2017年7月28日零时零分起,办理上述2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广州企业(机构)、个人及区级监管部门直接向广州市金融局申请;其余地级市相关企业或机构仍按原系统、程序向我办申请办理。

   二、办理要求

(一)广州市金融局向省金融办领取空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许可证的管理,并建立许可证管理制度和使用台帐,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相关情况。同时,要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严格依法依规审查并发放许可证,及时在省非现场监管系统录入机构有关信息。

(二)广州市金融局应定期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情况报送我办备案,或就重大、复杂、疑难事项作出审批结果前报我办审查,在同意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资格后及时在省非现场监管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并及时在有关网站予以公示。互联网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继续按照之前确定的广州民间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广州市金融局要加强受委托事项实施的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确保每10家机构必须至少有1名专职监管人员(含区级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建立和完善申报信息核查管理、诚信管理以及许可、备案、核发申报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三公开”管理制度,按照办事指南,依法依规认真开展委托事项的实施工作。

  三、交接要求

对委托实施的事项,自委托实施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由广州市金融局承担,我办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委托实施的事项应当接受我办监督,按照双方签订的《行政职权委托协议书》明确的权利义务认真履行职责。

  四、监督评估

  对委托实施的事项,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自委托之日起,我办将加强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指导、检查和监管。一年期满后,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委托实施的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估,并报省人民政府。



                                                    省金融办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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