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金融办通告2018年第1号
为贯彻执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行为,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自《条例》施行之日起,未经[依法]依法批准,辖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取得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申请,或立刻停止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对不予改正的单位和个人,省金融办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条例》未明确的设立条件、经营规则及审批程序,仍按照《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列明的规定执行。
五、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条例》经营规则进行合规经营,不符合《条例》经营规则的机构,应自通告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予以调整。逾期仍未按《条例》要求合规经营的机构,省金融办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告。
省金融办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