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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行为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18-02-12 16:51
  •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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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金融办通告2018年第1号

为贯彻执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行为,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自《条例》施行之日起,未经[依法]依法批准,辖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取得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申请,或立刻停止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对不予改正的单位和个人,省金融办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条例》未明确的设立条件、经营规则及审批程序,仍按照《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列明的规定执行。

五、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条例》经营规则进行合规经营,不符合《条例》经营规则的机构,应自通告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予以调整。逾期仍未按《条例》要求合规经营的机构,省金融办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告。                           



               省金融办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