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原《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发布《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考虑。
答: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通过系统自动向央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完成清算的支付系统支持机制,有助于减少清算排队现象,保障支付清算安全。目前的《暂行办法》是2005年施行的,随着形势变化,《暂行办法》中关于融资余额上限、融资利率等方面的规定已相对滞后,关于合格质押品、成员机构资质等方面的规定也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为进一步优化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人民银行决定将《暂行办法》修订为《管理办法》。由于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触发条件是金融机构临时耗尽全部准备金仍不够清算所需,启用门槛较高,因此本质上属于清算便利安排而非流动性工具。而且,由于绝大多数融资为日间透支、日终偿还,对基础货币总体没有影响,也不会影响人民银行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管理。
问:《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一是扩大成员机构融资空间。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融资余额上限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4%,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10%,城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实收资本的5%提高至15%。由于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少、准备金规模小,为避免遇大额清算指令时出现排队现象,其融资空间上调幅度相对较大。此外,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和成员机构个体情况调整有关参数。
二是统一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日间和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率均按业务发生时的隔夜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确定,其中日间融资利息按小时计算,隔夜融资利息按实际占款天数计算,鼓励机构缩短资金使用时间。
三是扩大质押债券范围。合格质押债券范围由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扩大到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