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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1-11-01 18:1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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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年10月29日,《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业务有利于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更好推动广东企业“走出去”,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加快构建开放性经济新体制,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近年来,我省一直在积极争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下称“试点”)。2020年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4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2021年2月,省政府正式发函国家外汇管理局,商请支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1年3月批复同意我省开展试点,给予我省50亿美元试点额度。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为十一章、51条具体细则,除了总则、监督管理、附则外,主要提出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市场主体的条件,并明确了试点申请、购付汇及对外投资流程、基金管理、企业额度和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流程性规定。各章重点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一是明确《暂行办法》制订的意义和依据。二是明确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定义。三是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建立广东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广州市、珠海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参照建立联席会议。

  第二章,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共4条。主要明确试点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主要投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试点基金,共3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试点基金的相关要求。二是明确试点基金境外投资如需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三是明确试点基金投资标的包括境外非上市股权和债权、境外证券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业务。

  第四章,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共4条。主要明确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相关要求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履行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五章,试点申请,共7条。主要明确试点申请的流程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分别负责受理辖内企业资料,向辖内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其他试点地市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

  第六章,企业额度、投资管理,共4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二是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应按照投资管理协议或合伙协议进行投资,不得随意更改投资策略。三是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一年内未使用额度的,联席会议有权取消试点资格并收回全部试点额度,如需开展业务,需要重新申请额度。四是明确不得使用试点额度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

  第七章,基金服务,共2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内企业作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试点基金提供服务。二是明确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三是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第八章,外汇登记、购付汇及对外投资流程,共7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托管人的要求。二是明确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的有关要求。三是明确开立QDLP业务专用账户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信息披露,共4条。主要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章,监管管理,共7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的监管职责。二是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信息报送要求。三是明确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违反《暂行办法》所采取的监管惩戒措施等。

  第十一章,附则,共3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广东省,其中深圳市在已获批额度范围内自行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明确《暂行办法》的有效期为3年。

  三、制度亮点

  (一)明确试点工作评审机制。我省是全国首个将审批权限下放给相关地市区金融监管部门的省份。在省级层面建立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省试点工作,成员单位包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外管局广东省分局,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珠海市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参照建立市(区)联席会议。深圳市自行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其他地级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试点日常工作。

  (二)明确试点审核标准。明确提出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主要投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相关要求。有关单位将对申报机构专业程度、投资履历、海外投资策略和拟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慎核定试点资格和额度。

  (三)明确申请流程。我省是全国首个将审批权限下放给相关地市区金融监管部门的省份。目前,全省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主要集中于广州、深圳、珠海、横琴合作区等地,这些地区的监管能力较强,从兼顾便利和风险把控的角度考虑,我们将QDLP审批权下放到广州、珠海和横琴合作区。广州、珠海市及横琴合作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内企业试点申请,会同市(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省联席会议备案后出具同意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文件。广州、深圳、珠海市以外地级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内企业试点申请的受理、初审,报省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批文。

  (四)明确风险防控措施。省市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对试点企业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事前规范资格评审流程,择优选取经营合规、风控能力强企业参与试点。事中加强日常监管。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数据上报要求,借助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加强数据统计、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事后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视情况予以限期改正、暂停办理试点业务、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