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1123号的答复(摘要)
  • 发布时间:2015-05-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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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兴祥等11位代表:

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民间借贷的建议》(第1123号)收悉。对于您提出的规范管理民间借贷的建议,我们深表赞同。民间融资是正规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借贷行为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民间借贷也存在管理不规范、企业良莠不齐等各种问题。我们一直关注并积极防范民间融资市场风险,加强规范引导,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现将近年来我们规范民间金融的工作情况及接下来将要展开的工作情况回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规范民间借贷的相关工作情况

(一)开展民间借贷风险全面排查

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省金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工作局(办),采取发放问卷调查、座谈交流、深入企业现场调研等方式,对当前我省民间融资的总体规模、进出渠道、资金流向、积极作用和存在问题等进行了调研总的判断是,我省民间融资规模较大,风险在可控的范围

(二)推动出台相关管理条例,依法加强监管

一是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体系,明确地方政府的民间融资风险日常监测责任,完善民间融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二是将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认真落实。对银行机构加强监督排查,要求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对可能涉及违法民间融资的异常交易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对银行机构员工进行全面排查,防范员工充当资金“掮客”、参与非法集资。三是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成为民间借贷的新模式,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我们积极倡导设立了广东省互联网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方式约束行业发展,并于2015年3月指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共同签订了《广东互联网金融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公约》,并将公约报送“一行三会”备案。

(三)设立民间借贷监测点,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

一是为探索民间借贷风险监测方式方法,我们在阳江市金融服务站设立民间借贷监测点,试点开展民间借贷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民间借贷风险情况,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金融体系传递。二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民间融资参与者培育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投资观念,提升参与者的风险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组织省内银行业机构通过网点展示、户外宣传、互联网短信提示等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抵制非法集资”的教育宣传和风险提示。

(四)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地方金融产业

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与融资担保公司发展,截至2015年3月,我省已分别设立486与357家小额贷款与融资担保公司,成为中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新渠道;二是建设重大金融平台,设置三条民间金融街,选择在广州、佛山、东莞率先开展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创新试验,建设民间金融一条街,聚集为中小微型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机构进驻营业,集中和发布借、贷人信息,形成民间融资利率指导价格,促进民间融资利率阳光化并逐步趋于合理。三是降低企业直接融资准入门槛,扩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通过建设三大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三个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扩大了企业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规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二、我省规范民间融资的工作思路

(一)推动加快建章立法,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

(二)加强联合监管。研究建立政府主导、金融监管部门、工商、税务、公检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民间融资监管联席会议,对民间融资实施联合监管。

(三)建立监测机制。研究成立我省民间融资监测机构。以镇(区、街道)为单位,建立信息采集工作站,定期收集民间融资的数据信息,逐级汇总上报,对民间融资实施持续监测,建立民间融资数据库,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建立借贷征信体系。结合全省“三打两建”活动 “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的重要工作,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企业信息征信系统中,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五)区别对待,正面引导。正确区分基本合法与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区别对待,打击非法。一方面,要加快立法进程,确立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使民间融资逐步“阳光化”。要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另一方面,要明确工作职责,大力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特别是要加大对非法集资、非法吸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银行机构要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测和管理,防止银行贷款资金进入民间融资市场。

三、对建议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民间借贷立法、利率市场化、结构性减税都是规范民间借贷的切实建议,但鉴于以上事项都属于国家层面事权,如民间借贷立法需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利率市场化与结构性减税等工作也需经国务院批复由人民银行或国税总局实施。

接下来,我办也将会同省内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向国家部委反映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建议,密切关注并积极推动民间借贷立法、利率市场化、结构性减税等事项的进展,争取相关工作能尽早落实。




                                    省金融办

                                 2015年5月29

         (联系人:李锦霖,联系电话:8313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