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 第20150365号的主办意见(摘要)
  • 发布时间:2015-06-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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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必良委员

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提案》(第20150365号)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我办赞同提案关于“加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工作”的建议。提案紧密联系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4条切实可行的建议,对促进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抵押融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具有抵押、担保功能,激活了农村土地财产权能。目前广东正积极探索农村产权抵质押担保贷款,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建立县、镇、村三级产权管理服务交易平台,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一站式”服务,农民获得贷款可能性将大大提高。但由于受到法律环境、观念风俗、配套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目前广东仅有5个地市开展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质押贷款、8个地市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贷款。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加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破除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障碍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以全国“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梅州市为抓手,大力推动梅州市的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力推动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2013年12月19日,蕉岭县农信联社向该县南北兴家庭农场发放了首笔以78.27亩规范流转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的30万元贷款。这是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规范流转并进行他项权属登记后发放的贷款,是梅州在全国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工作中取得的又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成果。

2013年3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与梅州市政府签订了《关于共建梅州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备忘录》;同时,梅州市中心支行会同梅州市金融局、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梅州精致高效农业的指导意见》、《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等政策措施,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业务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另外,自2012年全省农村金融工作梅州现场会以来,梅州市政府指定金融局、农业局会同有关金融机构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调研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先后出台了《梅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及《梅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政策依据,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制度,又促进农村资源变为资本,进一步推动 “三农”发展。

下一步,我在全省大力推广梅州农村金融改革经验,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工作发展,指导各市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及地方性法规条例,促进地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工作。

二、关于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相关配套政策的建议

(一)关于承包地经营权确权颁证问题

我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2014年扩大试点,2015年全面铺开,2016年基本完成”的总体安排,2014年每个地级以上市(深圳市除外)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试点,东莞、中山和顺德区至少选择两个镇(街)整建制推进,在全省全面铺开之前先期完成,率先探索积累经验;其他没有试点任务的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逐步展开试点工作。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地籍调查,2015年底前完成我省高分辨率影像数据建设。通过实地督导、典型案件领导包干等措施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从而进一步务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二)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提出:“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

对于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行为,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任务,并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有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我省佛山市南海区为国家法律授权的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之一。我们认为,对现行土地制度特别是征地制度的改革,应根据中央整体改革部署和要求统一进行。

三、关于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议

认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是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环节。2015年省府办公厅十一号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意见 》,明确提出以下三个要求:一是完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基金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作用,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负担与补偿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合作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二是要创新发展政策性涉农保险业务。全面推进水稻、森林、能繁母猪、渔业等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险覆盖面。鼓励各地根据农业产业化特点,积极发展各类水果、马铃薯、玉米、甘蔗、花生、奶牛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保险项目。完善政策性涉农保险协保体系。 三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制定扶持政策,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奖励补助、税收减免、费用补贴等多种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投入。以上三点要求极大地推进我省多层次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健全,促进我省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工作。

下一步,我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完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创新发展政策性涉农保险业务,及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工作的开展。

四、关于强化服务平台建设,引导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提出“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我省梅州市蕉岭县率先建立了全省首家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并在镇组建镇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行政村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代办员,构建县、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目前,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在省内其他地区,如肇庆、江门、清远、阳江、潮州等地得到了重视和推广。

下一步,我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农地经营权产权交易中心,充分发挥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基本功能;在现有的县、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探索搭建覆盖省、市、县、市四级的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的可能性。同时我办认为,目前各地市农村土地情况差异显著,省、市、县、市四级的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的构建存在一定的难度。

   

 

                     省金融办

                         2015年6月25

               (联系人:陈锦萍,联系电话:83135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