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金案〔2016〕55号
关于对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291号建议答复的函(摘要)
一、关于加强对P2P行业的监管,明令禁止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的产品
我省有关部门将继续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加强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监测分析,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防范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开展“首付贷”、众筹炒房等金融业务,维护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将P2P借贷的相关数据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认为,该建议观点鲜明,切合实际。将P2P借贷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有利于授信机构全面了解贷款人信用状况,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现在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框架,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在数据报送规范、数据质量、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征信监管等方面,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为有序推动P2P网贷机构与征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推动上海资信公司建立了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该系统在征信业务和技术上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标准一致,在实现P2P网贷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全面共享的同时,还帮助合作的P2P网贷机构建立包括查询内控制度、信息主体授权机制等的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及征信数据标准规范,为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打下基础。至6016年1月,NFCS累计签约机构已突破800家,分布于26个省(市、自治区)。根据现有情况,P2P网贷机构可以先接入上海资信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为下一步接下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做好准备。
三、关于加强对各互联网平台宣传的管理
省通信管理局表示,作为信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该局支持“互联网+”助推经济发展,对互联网的网站进行备案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该局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的,还应获得相应经营许可证。接下来,该局将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依法协同监管,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省金融办
2016年5月20日